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财行〔2014〕9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市市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郑州市市直机关租用办公用房审批表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7月14日
附件1
郑州市市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直各单位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管理,规范租用行为和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郑州市市直各单位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事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和机构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的地理位置、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租赁合同签订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租赁临时办公用房租金的预算安排和审批支付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租用临时办公用房范围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市全供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简称市直各单位)。
第六条 申请租用临时办公用房条件
在租用临时办公用房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市直机关现有办公用房内无法调整解决的,可以向市事管局提出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申请。
(一)新组建单位(或机构);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
(三)新增加编制的单位或机构,其办公用房面积达不到现有人均面积标准的;
(四)原办公用房因拆迁或维修改造暂时无法在原址办公的。
第三章 租赁标准
第七条 租用临时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信访大厅、办事大厅、各种专业用房根据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核定面积。
第八条 租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1.8元·日/平方米,特殊地段最高不超过规定租赁价格的30%。各租房单位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的整修、维护、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项从本单位办公经费中支出,市财政不予核拨。
第九条 不得租用酒店宾馆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四章 租赁程序
第十条 租用临时办公用房必须按照先审批、后租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机构不经批准一律不得租房办公。
第十一条 申请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的单位或机构,需到市事管局房地产管理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市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审批表》。
第十二条 市事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申请租房的单位编制人数、实际需要,对地理位置、租赁面积、租赁价格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事管局与出租方签定租赁合同后交付租房单位或机构使用;房屋租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市事管局根据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临时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临时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 租赁到期后确需续租的单位或机构,应于合同到期之日前3个月,重新履行租赁程序。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已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的单位和机构,应到市事管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变更原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市事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停拨或减拨租房资金。
(一)租房单位或机构重新调整分配办公用房的;
(二)临时机构撤销的;
(三)未按租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事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
申请单位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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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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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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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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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核定租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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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调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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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合 同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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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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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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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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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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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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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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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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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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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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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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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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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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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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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管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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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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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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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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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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