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院〔2017〕82号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17年6月1日
附 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第二条 列入学院预算的财务报销经费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一)有效票据单张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审批程序:
各用款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持有效票据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票据审核员签字——分管部门副院长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出纳报销。
(二)有效票据单张金额在500元至200000的审批程序:
各用款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持有效票据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票据审核员签字——分管部门副院长签字——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出纳报销。
(三)有效票据单张金额在200000元以上、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和建设的重大问题须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须提供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审批程序参照(二)执行。
(四)三公经费审批程序:
各用款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持有效票据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票据审核员签字——党政办公室(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副院长签字——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出纳报销。
(五)科研经费审批程序:
各用款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持有效票据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票据审核员签字——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分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出纳报销。
(六)全民振兴工程、省级特色院校建设等重大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各用款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持有效票据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票据审核员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副院长签字——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出纳报销。
第三条 未列入学院预算的财务报销经费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一)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审批程序:
各用款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持有效票据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票据审核员签字——分管部门副院长签字——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院长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出纳报销。
(二)单项支出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项目和基建项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须提供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复印件,报销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三条(一)执行。
(三)单项支出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项目和基建项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须提供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复印件,报销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三条(一)执行。
第三章 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四条 办公用品、资料、耗材类物品报销:如果发票上开出具体购买物品名称的,不需提供明细清单;如果发票上出现“批、套”等不具体的名称时,无论是定额、手写、机打发票都须提供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办公用品报销时,还须在报销封面上签署经办人、验收人。
第五条 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的报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由党政办公室审批,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的控制和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审批,科研处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科研经费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销:凡购置的固定资产,购买完毕后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八条 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的报销: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外出培训,需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经各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差旅费的报销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费、会议费报销时应出具由承办单位开具的会议费、培训费发票,报销内容必须和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内容一致。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报销:政府采购项目的报销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流程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公务卡的报销:公务卡消费应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公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凭收款单位消费清单、刷卡小票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领取抚恤金、奖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并按人造册,注明人数、标准、金额,领款部门应加盖部门公章,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发放的,签收栏应有本人签名,原则上不允许代签代领。
第十二条 专家讲座费用的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银行卡信息、授课内容和授课时间等。聘请专家讲课费按照《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发放标准执行,具体为: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第十三条 取得国外发票,为避免歧义,重要内容必须翻译成中文,由翻译人签名后按相关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报销时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的管理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后三个月内报销,当年发票应在当年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发票开具时间一年。
第四章 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外发生经济业务,支付款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
(一)外部原始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统一收据及专用票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三)国家交通、水电等部门的专用票据。
(四)自制原始凭证:各部门自制的各种款项发放表、支票申请单、收款收据等。必须有院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各部门必须按业务内容规范使用,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大写金额须顶格填写。
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财务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二)外来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的签名。
(三)购买实物的凭证,经办人、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必须有采购合同。
(四)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为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且必须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凭证项目发生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错误者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第五章 报销时间
第十九条 正常工作报账时间为每月3日至25日的工作日,每周五为业务学习及账务整理时间,其余时间为内部对账时间。
第二十条 寒、暑假期间只办理必要的借款手续,不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21日至次年元月10日为年度决算时间,不对外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