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院〔2023〕41号)

作者: 时间:2023-02-15 点击数: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文件

郑财院〔202341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差旅费制度有关标准适时调整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确保差旅住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参照《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66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新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3214日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660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驻村干部驻村补助标准的通知》(郑财行〔201811号)和《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郑财行〔201955号),在对原有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整合及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以下简称为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到常驻地(郑州市常驻地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下同)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公共交通

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

副厅级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学院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党政办公室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需乘坐飞机出行的,须于出差前在《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出差审批表》上写明情况,经院长审批后方可购买机票。同时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财购〔20155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票据实报销。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郑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支出。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自驾车出差。确需自驾车出差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出差结束后凭过桥过路费、住宿费等票据作为计算出差时间、地点、人次的依据。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报销,出差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燃油费等不予报销或补助,但可以发放市内交通费。若乘坐学院提供车辆出差的,则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出差审批表》、所乘交通工具费用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外出考察、调研需提供对方单位接待确认函或者调研方案。

根据《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规定》要求,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报销还应提供经组织人事处审批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外出学习培训通知书》。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因工作原因,聘请外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事项,仅报销相关人员交通和住宿费用,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院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发展建设中心工作人员经批准由学院派车前往航空港区出差,以在目的地钉钉打卡时间为准,超过4小时按照1天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少于4小时(含4小时)按照一天标准的一半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强化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各部门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财务处会同纪委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上报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选派学生到郑州市常驻地以外参加的各类竞赛比赛等活动,城市间交通费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按不超过限额标准中其他人员的50%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各院系部门从竞赛包干费中提取,发放给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文件。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院长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学院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学院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学院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住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并增加40元交通补助。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教师带学生到郑州市常驻地以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15天以内(含15天)按差旅费办法执行,超过15天(不含15天)参考此补助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地市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公函,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学院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院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市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学院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院〔2021133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7-2017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000052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402002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