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5-27 点击数: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财政局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2013年度协议供货项目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纸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 2013 12 31 止,办公家具继续沿用2012年度定点服务单位,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 2013 12 31 止;定点服务项目中,会议及公务接待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 2014 12 31 止,小型工程、监理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 2013 12 31 止,公务用车维修、公务印刷继续沿用2012年度定点服务单位,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 2013 12 31 止。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纸协议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及公务用车维修、公务印刷、会议及公务接待、小型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第五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公务印刷、小型工程及监理单次限额以内的以及办公用纸、会议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维修的采购业务适用于本办法。同时鼓励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公务印刷、小型工程及监理单次限额以上的采购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各项目单次协议供货与定点服务限额如下:

办公自动化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且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办公自动化设备:100台以下的商用台式计算机;50台以下的笔记本电脑;20台以下的平板电脑;6台以下的服务器(单价10万元以内);30台以下的交换机、路由器(单价10万元以内);50台以下的打印机(含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及耗材);6台以下的复印机及耗材;6台以下的印刷一体机及耗材;50台以下的电视机(含CRT电视机、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 50台以下的扫描仪;20台以下的投影机(含幕布、吊架、灯泡);50台以下的数码摄像机及配件;50台以下的数码照相机及配件、耗材;50台以下的传真机及耗材;50台以下的碎纸机;

办公家具: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公务印刷:金额在3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小型工程: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监理: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凭网上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所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时,应对市场价格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在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基本价格基础上,按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承诺的优惠率达成政府采购合同价,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中标公告的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供需双方可以再次议价或进行网络竞价,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市直单位需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发生业务时,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郑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会议及公务接待不需申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在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范围内,网上竞价或自主选择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市直单位、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留存,市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直单位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支付的,市直单位需持打印的政府采购资金申报表、协议及定点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到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政府采购小型工程项目需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评审,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将上述材料及评审报告一同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确属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无法承接的零星采购事项,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供货及定点单位之外的企业。在郑州市以外发生的采购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市直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市直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质量关,对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见附件2、附件3、附件4),自觉接受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建立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包括委托协议、采购合同、材料清单、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等,并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中,协议供货企业向市直单位出售台式或笔记本电脑以及服务器的,必须预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正版软件。

(九)合同中明确标明服务宗旨、方式、保修期限、应急处理等问题。

(十)如信息出现变动,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应及时申请并予以变更。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或者中标厂商指定的供应商应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向前顺延)将当月政府采购业务情况电子版上报至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zzxyddyb@126.com)。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向前顺延)将本季度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书面上报至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512房间。

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郑州财政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清单、服务发票等相关档案资料;

(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市直单位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进行采购,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财政局将在“郑州财政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有效期末,市财政局将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服务期内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考核中受到通报表彰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中进行适当加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则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中适当扣减分数或者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或者中标厂商指定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并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中适当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承诺的价格及质量履行合同;

(三)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或者中标厂商指定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并分别在以后两年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加扣510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承接非郑州市市直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转包的政府采购业务或就没有承接的政府采购业务开具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经允许擅自制作宣传、悬挂、张贴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标牌的。

(五)协议供货企业未在台式或笔记本电脑及服务器中预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正版软件的。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或者中标厂商指定的供应商未按规定向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郑州财政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07-2017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000052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402002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