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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11 14:59:22     责任编辑:dzb      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位于郑州市郑尉路18号,是一所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专科层次的普通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历史可追溯至原郑州市财贸学校。1979年3月,郑州市编委批准恢复1968年停办的郑州市财贸学校,更名为郑州市财贸技工学校。为适应当时迅猛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85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郑州市财贸技工学校又更名为郑州市财税学校,归郑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学校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2013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郑州市财税学校的基础上成立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校更名为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学院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正德明志、经世致用”的校训、“务实、进取、包容、创新”的校风、“爱生、乐教、严谨、求实”的教风、“勤学、善思、明德、笃行”的学风,素质为本,创新为源,技能为重,特色为上,以就业为导向,立足河南,面向市场,服务社会,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Taxation,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郑州市郑尉路18号。

    第三条  学院院长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责,坚持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勇于创新、技能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坚持“财经类、应用型、特色化”的办学定位。积极将学院办成国内领先、省内一流、重点专业突出、校企高度融合、实训配备完善、应用特色鲜明的财经类高职院校。

    第六条  学院坚持办学开放、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办学原则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第八条  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院明确“以会计专业为龙头、金融税务专业为重点,经管、物流、电商、商贸、信息技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财经类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类型定位。积极适应中原经济区发展的需要,围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专注于财经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条  学院确立“以高职教育为主体,中职、高职相衔接”的办学层次定位。完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脱产、半脱产和业余相结合,岗前教育与岗后培训并举的教育体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满足社会对各级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和受教育者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全国的优秀学生。

    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突出“财政(财税)金融行业特点鲜明”的办学特色定位。产教深度融合,突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共享实训基地,合作组织技能竞赛、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积极安排学生实习就业。

    第十三条  学院制定系部和部门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四条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财政性资助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院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根据教育部门规定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主处置学院所有的科研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学院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

    (四)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院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二十二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 学院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制定和修订学院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院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十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 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学院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上级教育、社会科学部门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 学院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科研和服务机构,在党委和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十八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三十九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实践等。

    第六章  教学科研部门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部门是指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组织部门,主要包括学院的系、

    系、部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院建立院系两级管理机构,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四十一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院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拟订,由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十二 学院系、部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学院系、部的设立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条件。

    四十三 学院系、部主任一名。主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部门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配合学院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由本部门使用的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尊重和维护本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院核定的职数,学院系、部配置书记、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四十四 学院系、部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会议由系、部主任主持,成员由本部门成员组成。

    第七章  财务、资产

    第四十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四十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七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五十二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院坚持省政府确定的“三改一抓一构建”的工作思路,初步形成了依靠政府和主管部门、依托行业、密切联系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建立起了行业优势突出、校企融合、实习实训基地逐步完善的教育教学环境。

    五十三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五十四  学院依托河南“区域性金融中心”、“综合性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全国现代物流中心”的发展基础,积极服务于中原经济区建设需要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建设需求。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由两条曲线构成方孔圆钱形,代表财税、金融两个组合,具有动感韵律与时代感。中心蓝色部分由展开的书形与桔色菱形构成方立体,显现了学院坚实的文化底蕴,正德明志,知行合一,努力学习,勇于创新。外环上方是“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汉字,下方是大写“ZHE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第五十六条  学院徽章为印有学院中文标准字名称的圆形证章

    五十七  学院院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左上角配以学院徽志。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之歌》

    五十九  拥有标识专有权。

    六十    校庆日(待定)

    第十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六十二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十三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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