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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水电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20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郑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校本部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一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三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 (每人每月四度)

(五)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学校有权进行断水断电处理。

第四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后勤管理处存档。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六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学校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第四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管理权限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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