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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9     责任编辑:后勤处      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增加、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六条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院所属单位(含实体、独立核算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利用财政资金、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制设备),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范围。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规定,学院上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以下六类设置:

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院所有的教工生活公寓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雕塑、加压给水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暖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通用设备。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档案。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及各院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价款(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计价(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计价;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四)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或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计价调整;

(五)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价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计价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计价;未经资产评估的,按照重置成本确定计价;

(九)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计价。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变化其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一条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学院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各处室要严格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使用处室必须指定专人(资产分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处室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使用情况进行上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校内合理调配,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移交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的,由后勤处会同使用处室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和变更手续,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转移调配单》;

(二)固定资产在使用处室之间进行调配时,需由资产调出、调入处室联合提出资产调剂申请,经后勤处审核同意后,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转移调配单》,一式三份,调入、调出处室及后勤处各留存一份;

(三)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病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后勤处组织对待出租出借资产评估并出具出租、出借方案;

(二)出租、出借方案经后勤处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经办人履行后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确保资产完好。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出入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到货后,由采购部门进行初验,保证到货资产与需求清单的一致性;

(二)初验完成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固定资产验收;

(三)资产管理岗打印《入库单》,《入库单》由资产管理岗、后勤处副主任或后勤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固定资产出入由资产管理岗打印《出库单》,《出库单》经资产管理岗、相关处室使用人、后勤处副主任或后勤处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岗调整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盘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后勤处资产管理岗下发资产盘点通知,并打印《资产盘点明细表》;

(二)相关处室资产分管员依据《资产盘点明细表》内容,结合本处室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完成本处室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三)后勤处资产管理岗抽查各处室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并形成《资产盘点报告》;

(四)对于盘点差异情况,相关处室资产分管员需出具说明,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固定资产最终盘点结果需上报相关领导阅示并在院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方式。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权限和报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院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定期与后勤处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后勤处设置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总账、分类和分户明细账。负责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等工作,定期与学院财务处及相关使用单位(部门)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各占有或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定期与后勤处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厂家、资产编号、分类代码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使用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五条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完善固定资产条形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电子芯片系统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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