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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关于组织开展第58个全国学雷锋日暨首届“河南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绿城使者”文明实践行主题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责任编辑:宣传部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

今年3月5日,是第58个全国学雷锋纪念日。按相关文件要求,学院计划组织开展“文明之城·志愿郑州”第58个学雷锋纪念日暨首届“河南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绿城使者”文明实践行主题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21年3月1至7日;

二、活动主题

1.纪念第58个全国学雷锋日;

2.河南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绿城使者”文明实践行。

三、活动形式

组织学院教师与学生志愿者,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新时代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组织全体师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雷锋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国务院、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坚定新时代学雷锋志愿服务“坚守崇高理想,秉持人民情怀、践行奉献精神、投身民族复兴”的思想内涵,普及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服务记录、激励回馈等知识,推动形成人人学雷锋、人人做雷锋的生动局面。

责任单位:宣传部团委信息技术系信息网络中心

参与单位:各党支部

(二)开展“献暖暖爱心”文明实践活动。重点组织学生志愿者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群体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邻里守望、关心关爱、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

责任单位:团委思政部

参与单位:各院系

(三)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推进“绿城使者—小红象·健康行”志愿服务行动,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防疫“一戴二勤三减少”、文明用餐“一分二公三做到”等,引导学院师生养成文明健康生活习惯;结合学院错峰开学的实际情况,开展义务消杀、校园秩序维护、返校文明引导等服务;关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社会心理健康,开展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防范、降低社会风险。

责任单位:团委学生处思政部

参与单位:各部门

五、活动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报道志愿者活动心得,弘扬志愿者精神,扩大志愿服务活动良好影响和教育面。

(二)志愿者在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真诚、热情大方、细致周到、文明服务,展示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文明风貌。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责任部门要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图片电子版至:csdwxcb@163.com;纸质版送到行政楼宣传部514刘林婷收,截止至3月10日17:30。信息文字要求400字以上,活动图片不低于3张。

附件:1.《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全文

2.《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学院文明办

2021年3月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5号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8月22日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

附件2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河南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便利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

第十六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信息数据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应急救援、环境保护、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助医助学、拥军优属、治安防范、科普宣传、乡风文明、社区服务、心理咨询、文明劝导和大型赛会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见,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资格有要求的,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机构成立志愿服务队,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举办大型赛会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服务窗口、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所在单位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三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依托河南省政务信息平台,建立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与各单位和各地区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四十三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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