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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处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高层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学院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保证学院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引进对象

符合《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2021)》(附件1)中规定的四个层次高层次人才,特别是与学院各院(系)专业相关的学术领军人才、学科专业带头人、教授、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专业建设人才。

(二)引进对象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学术规范,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能力,对学校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能起到显著的带动作用。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引进对象类型和具体条件

1.学术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学科专业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等相关资格,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成绩突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3.教授,指三级以上教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奖励,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高水平系列学术论文,有较高的科研水平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至50周岁);

4.博士,专业研究方向须为学院急需紧缺专业,并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能,能较快胜任学科专业的某一研究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博士可放宽至40周岁)。

(四)引进待遇(所有待遇均为税前

1.学术领军人才

待遇面议。

2.学科专业带头人

待遇面议。

3.教授 (三级以上教授且具有博士学位)

1)安家费50万元,分年度支付,五年内支付完毕。

2)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类别,提供科研项目启动资金20-30万元。

3)完成校内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每月发放专项津贴2500元。

4)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独立工作室和办公设备。

5)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体健康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合同制教职工岗位引进,特殊情况面议。

4.博士研究生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在本科、硕士、博士阶段所学的专业应一致或相近。其中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在学院内聘为教授;引进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在学院内聘为副教授;引进的无职称博士,在学院内聘为讲师。享受讲师、副教授、教授待遇的期限最多为年,期间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享受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除具备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外,根据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分为A、B、C三类。

1)A类博士

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博士(博士后)。具体指:世界综合排名前100位的高水平大学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国内“985”高校以及“双一流”中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名单中的高校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在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著名研究机构)有3年及以上博士后研究经历,并取得优秀成绩。(以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排名,及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为准)

①安家费40万元,分年度支付,五年内支付完毕。

②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类别,提供科研项目启动资金10-20万元。

③完成校内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每月发放专项津贴2000元,自入校之后发放五年。

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独立工作室和办公设备。

⑤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体健康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合同制教职工岗位引进,特殊情况面议。

2)B类博士

A类博士以外,世界综合排名前200位的高水平大学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国内“211”高校、“双一流”高校(A类建设高校以外)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中国科学院、社科院、中央党校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按照B类博士等同对待)。

①安家费30万元,分年度支付,五年内支付完毕。

②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类别,提供科研项目启动资金10-20万元。

③完成校内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每月发放专项津贴2000元,自入校之后发放五年。

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独立工作室和办公设备。

⑤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体健康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合同制教职工岗位引进,特殊情况面议。

3)C类博士

A类、B类博士以外,其他国内外高校毕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在东南亚国家非世界综合排名前200位的院校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按照C类博士对待)。

①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类别,提供科研项目启动资金10-20万元。

②完成校内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每月发放专项津贴2000元,自入校之后发放五年。

③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独立工作室和办公设备。

二、校内高层次人才

(一)范围

1.符合《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2021)》(附件1)中规定的四个层次高层次人才的在职在岗人员。

2.校内晋升为三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3.在职期间攻读博士学历及学位并毕业回校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待遇政策(所有待遇均为税前

1.符合校内高层次人才范围1和2条件的人员,自取得高层次人才资格相关证件次月起,其科研启动经费、专家津贴、办公条件等按照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校内高层次人才范围3条件的人员,学习期间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双证书者,凭发票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自取得双证并到校工作后,其科研启动经费、月津贴、职称评聘、配偶工作安置等情况按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培养高层次人才规定

1.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部门(院、系、部)提出申请(附件2)并提供所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部门领导根据年度培养计划、专业建设需要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研究通过后办理报考手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不转个人档案,可转组织关系)。

2)经学校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参加当年考试被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当年考试未被录取者,如参加下一年度考试,需重新申请。

2.管理要求

1)经批准通过定向或委培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在编教职工,保留人事关系,不转个人档案,可转组织关系。脱产学习期限为一年(含一年)以内者,学习期间发放工资及津贴作为生活补助。超出一年期限需继续脱产学习者,按事假处理。

2)经批准考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并准备脱产学习的合同制教师,须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后,方可转移人事档案及其他关系。

3)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非脱产学习状态下到校正常上班的,在编教职工发放相应绩效;合同制教职工如原部门保留其岗位,可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发放基本工资与绩效。

4)学习期间,教师每年须提供学习单位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并返校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依据。

5)推荐部门负责对在职攻读博士人员学习期间的管理。

6)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应及时回校报到,相关资料交组织人事处存档。不及时返校报到的,从应返校当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无故逾期1个月以上未报到人员按违约处理。

三、其他

(一)考核

1.年度考核

按照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规定与高层次人才教科研工作量考评结合进行,根据不同专业特点,高层次人才教科研工作量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外事处以及相关系部确定其量化指标。

2.聘期考核

聘期内考核合格者,下任聘期内仍可享受相关待遇。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取消或部分取消所享受待遇。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

(二)相关管理规定

1.高层次人才自愿与学院签订人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八年,并自觉遵守协议条款,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依最高标准享受。夫妻同为高层次引进人才者,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津贴等分别享受。

2.岗位职责由学院根据引进人才情况具体商定,引进人员必须履行。若不能履行,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其科研启动资金与安家费。

3.在职教职工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后,在学院的最低服务期限为八年。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的,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校内有关手续,办公设备、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并返还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生活补助;其已报销的学费及竞业限制违约金(2万元/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执行。如已由学校安排解决配偶工作的,本人调离时配偶须一并离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2021)》

附件2:《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附件3:《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在编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附件1:

 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2021)

 

一、共识性认定标准

(一)顶尖人才(A类)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相当于院士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5.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6.近五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不含青年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世界排名前200位大学(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等任一最新排名为准)中任副教授以上的优秀青年理工类人才。

3.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2015年以前取得须任期考核优秀);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树兰医学奖获得者。

4.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名;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

5.近五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

6.近五年,在Nature(《自然》)或Science(《科学》)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论文。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获奖时间在5-10年内;中科院“引进杰出技术人才”。

2.“中原英才计划—中原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地方级人选;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省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3.世界500强企业集团中国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4.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名。国防、军队科技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世界技能大赛银牌。

5.近五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四)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

1.“中原英才计划—中原领军人才”;省级特聘教授;省级特聘研究员;省级“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计划”外国专家主要人选;省级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承建单位前3位负责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承担人。

2.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C类(青年俊才)入选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省级专利奖特等奖前2名;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中原技能大奖。

3.近五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得者;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项目带头人;国家众创空间负责人;获得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团队带头人。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二、社会化认定标准

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年度缴纳税收在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其新引进的科技研发人才按工资薪金收入标准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企业主要技术研发负责人(指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等),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150万元(含)以上。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

企业研发部门负责人(指技术中心、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100万(含)—150万元。

(三)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

企业中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50万(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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