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的落实,加强纪律建设,切实转变作风,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师德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教职工行为规范“十不准”规定。
1、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和散布消极负面言论;
2、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
3、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4、不准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值班期间饮酒;
6、不准在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7、不准在上课和会议期间接打电话;
8、不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收受财物;
9、不准利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0、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态度生硬。
为落实“十不准”,学校组成由纪检监察处、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部等部门参加的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大检查力度,抓好惩处和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