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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6-09 责任编辑: 来源:保卫处 浏览次数:

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2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3)

2.1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3)

2.2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4)

2.3各级各类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5)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5)

3.1预防…………………………………………………………(5)

3.2预警…………………………………………………………(6)

3.3信息报送……………………………………………………(6)

4事故灾难等级划分…………………………………………(8)

4.1一般事件(Ⅳ级)…………………………………………(8)

4.2较大事件(Ⅲ级)…………………………………………(9)

4.3重大事件(Ⅱ级)…………………………………………(9)

4.4特别重大事件(I级)………………………………………(9)

5事故灾难应急响应……………………………………………(9)

5.1一般事件(Ⅳ级)…………………………………………(9)

5.2较大事件(Ⅲ级)…………………………………………(10)

5.3重大事件(Ⅱ级)…………………………………………(10)

5.4特别重大事件(I级)……………………………………(11)

6学校常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措施……………………………(12)

6.1火灾事故……………………………………………………(12)

6.2交通事故……………………………………………………(13)

6.3水面冰面溺水事故…………………………………………(14)

6.4拥挤踩踏事故………………………………………………(15)

6.5建筑物倒塌事故……………………………………………(17)

6.6煤气中毒事故………………………………………………(18)

6.7大型群体活动事故…………………………………………(19)

6.8校园爆炸事故………………………………………………(19)

6.9危险物品泄漏污染事故……………………………………(20)

6.10后勤安全保障事故………………………………………(21)

6.11校园周边安全事故………………………………………(22)

6.12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23)

6.13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事故……………………………(23)

7善后与恢复……………………………………………………(24)

7.1教育行政部门……………………………………………(24)

7.2各级各类学校……………………………………………(24)

8应急保障……………………………………………………(25)

8.1信息保障…………………………………………………(25)

8.2物资保障…………………………………………………(25)

8.3资金保障…………………………………………………(25)

8.4人员保障…………………………………………………(25)

8.5培训演练保障……………………………………………(25)

9附则…………………………………………………………(25)

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防范、指挥、处置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进一步提高教育系统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火灾、交通事故、水面冰面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煤气中毒、爆炸、危险物品泄漏污染、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故障,组织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以及校园周边、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预防和处置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事件的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4.2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4.3分级负责,系统联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高等院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部属高校隶属于有关部门),中小学、幼儿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1.4.4临危不乱,安全有序

在现场处理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依照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救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查找伤亡人员,同时依据一般性医学救助原则实施紧急救护。

1.4.5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在处置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第一要务是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要立刻开展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工作,当抢救生命和抢救财产问题发生冲突时,要把抢救生命放在第一位;在布置和指挥救援工作时,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抢险等活动。

1.4.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与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提高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工安全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2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2.1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2.1.1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发展规划司司长

成员:办公厅、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纪检组(监察局)等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置在发展规划司,日常工作由发展规划司承担。

2.1.2主要职责

(1)指导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

(2)对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

(3)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每年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适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

(4)对一般性事故灾难,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必要时成立工作组及时前往事发现场指挥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和安抚慰问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并报送相关部门统一发布。

2.2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组参照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在国务院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2.2.1建立健全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2.2.2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

2.2.3落实信息报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2.2.4严密监测本辖区内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情况,并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适时做出预警。

2.2.5检查督促并落实本辖区内教育系统事故灾难应对措施。

2.2.6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紧急应对处置工作。

2.2.7总结推广本辖区教育系统成功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做法和经验。

2.2.8根据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督促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2.9处置本辖区内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其它事项。

2.3各级各类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2.3.1应急工作组

组长:校长(法定代表人)

副组长:主管副校长

成员:学校各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2.3.2主要职责

(1)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成员职责。

(2)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各种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校级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3)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4)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5)重大事故发生后,在组织救援时,应注意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事故处理。

(6)善后阶段要做好有关师生及家长的安抚慰问和心理辅导等相关工作,保持校园稳定。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3.1预防

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促使学校健全防范机构、完善制度,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在进入事故高发期前,以及开学、放假前后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事故多发、易发地区和管理薄弱学校,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学校管理者和全体教职工的安全工作能力建设;做好应对事故灾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经费落实。

3.2预警

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校事故灾难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按季度、半年和年度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全面把握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学校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针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预警信息和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和安排。

3.3信息报送

3.3.1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发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延报。

(3)直报:一般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必要时学校可越级上报。

(4)续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续报。

3.3.2信息报送机制

(1)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发生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发2小时内)将事件初步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要时学校或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越级报送。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破坏程度、伤亡人数、可控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的初步性质和事故可能原因等。

(2)过程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过程报告内容:事件发展状态、控制情况、伤情变化、事故分析、性质判断、采取措施、下一步处置安排等。

(3)结果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影响程度、责任追究、整改情况、公众及媒体各方面的反应等。

3.3.3信息报送系统

(1)电话报送

在发生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后,学校和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进行信息初步报送,有条件的使用保密电话或加密传真。

(2)紧急文件报送

省级和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于灾难事故原因导致无条件上报书面材料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材料。

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应急工作处置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办公厅根据部领导意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3.3.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重大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事故灾难等级划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可分为Ⅳ级—Ⅰ级。

4.1一般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Ⅳ级事件对待。

(1)造成3人以下师生死亡;

(2)10人以下师生重伤;

(3)学校遭受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4.2较大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Ⅲ级事件对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师生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师生重伤;

(3)学校遭受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

4.3重大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Ⅱ级事件对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师生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师生重伤;

(3) 学校遭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4.4特别重大事件(I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Ⅰ级事件对待。

(1)造成30人以上师生死亡;

(2)100人以上师生重伤;

(3)学校遭受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5事故灾难应急响应

5.1一般事件(Ⅳ级)

一般事件由事发学校按照本学校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将情况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具体应急措施请参考“6学校常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措施”。

5.2 较大事件(Ⅲ级)

在一般事件(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较大事件由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本部门(本学校)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直至教育部。

5.3 重大事件(Ⅱ级)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

5.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响应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进入事发学校或事故现场,指挥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听取,了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做出判断,共同制定、部署抢救方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保障人力、设备支援。监督专项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4)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5)认真、如实地做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统计工作,将事故灾情向省委、省政府及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报,提供关于事件信息对外公布的口径、时间方面的建议。

(6)会同省级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和新闻管理工作,掌控网络信息,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发布统一口径的消息。

(7)总结事件的教训,推广事故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好表彰和惩处工作。

5.3.2教育部的响应

(1)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随时关注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等级决定是否上报国务院。

(3)根据事件情况,确定是否派出相应的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5.4 特别重大事件(I级)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 :

5.4.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响应

(1)在省级应急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的指挥决策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任务分配。

(2)控制事态的发展趋势,防止连锁反应事件发生,避免事态升级和复杂化。

(3)严格控制事件报道的审批,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管理,有力引导舆论,把握主动权。

(4)对于造成校内师生严重伤亡和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尤其要组织力量做好师生的心理抚慰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5.4.2教育部的响应

(1)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教育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做好调查和敦促工作。

(3)密切跟踪和掌握事态发展,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上报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6学校常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措施

学校发生各种突发事故后,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根据不同突发事故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6.1 火灾事故

6.1.1报警、报告

学校一旦发生火险,应在第一时间扑救。如果火势失控,要指派专人向119、110报警,并告知发生火灾的位置、燃烧物种类、被困人员情况。立即启动学校火灾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6.1.2应对措施

(1)现场教师或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

第一个发现起火的人是火灾现场第一目击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起火险。

在火险无法扑灭且有失控趋势时,立即撤离并以呼喊的方式向周围的人报告火警。

听到火警后所有人员应该立即进入紧急状态,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师生聚集场所的教师或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师生进行快速有序疏散。

听到火警但未在师生聚集地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应迅速到达通道、楼梯间、通道口等重要地点进行疏散保护。

在火灾现场的负责人要统一指挥,果断命令距离火场最近的人员首先撤离,其余人员依次疏散。

将全体师生疏散到室外安全地点并立即清点人数。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派专人断后清场,并确认人员全部撤出。

(2)校领导主要工作

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一部分人员(学校教职工)用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另一部分人抢搬较重要的物资和档案、材料等。当火势无法控制且可能威胁在场人员的安全时,要果断决定放弃自救,命令所有人员撤离火场。

指派专人迎候消防员,并告知火灾位置、燃烧物种类、被困人员情况。

指派专人切断电源、气源,关闭供油设备。如果火灾发生在夜间,应坚持到人员全部撤离以后再切断电源为宜。

指派专人(校医、卫生教师)负责现场抢救,如发现有人受伤,马上实施常规救助,并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救援。

6.1.3善后工作

保护现场,配合消防、行政部门开展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整改方案,追查责任。

对受伤人员进行抚慰。

尽快组织力量修缮过火房间,重新配置教学设备。

恢复教育教学正常状态。

6.2 交通事故

6.2.1报警、报告

现场人员立即报警(122、110、119),并向急救中心求救(120),以防延误救助时间。

学校领导如在现场要迅速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不在现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迅速赶到现场。

6.2.2应对措施

事故现场的领导或教师要维持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记录肇事车辆车牌号码,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有效控制肇事人,如发现肇事车辆已逃逸,可向事发现场的人员了解车辆号码、颜色、车型等信息,以便于交管部门调查。按要求放置警示标志,防止过往车辆造成二次事故。

如有伤员,应组织人员(校医、卫生教师)对重伤员进行抢救,嘱咐其他受伤人员在原地不动,等待专业人员救援,并以最快速度将全体事故人员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发生漏诊。

学校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急救部门进行救护。

6.2.3善后工作

通知家长到校(或医院),准备好接待室,接待家长。

组织教职工做好其他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在上级部门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协助交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伤亡学生家长抚慰、保险理赔等工作。

6.3 水面冰面溺水事故

6.3.1报警、报告

当得知学生发生溺水的消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要立刻拨打110和120,请求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在组织营救或拨打求助电话的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6.3.2应对措施

在现场的学校领导或教师要快速了解落水的准确地点与基本情况,迅速组织现场有经验的成年人开展救助工作,抢救落水者。

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与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迅速抢救。

当把溺水者打捞上岸后,应先清除口腔鼻孔里的淤泥,再进行抢救。对心跳、呼吸停止者,应及时进行心肺复苏术,尽快恢复其正常的心跳与呼吸。进行初步的现场救助后,应该快速将溺水者送医院进一步救治。

6.3.3善后工作

联系出事学生家长,做好溺水死亡学生家长抚慰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临近湖面水面的学校,应事先落实救援部门,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6.4拥挤踩踏事故

6.4.1报警、报告

踩踏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启动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迅速拨打120、110,抢救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6.4.2应对措施

学校要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将学生尽快疏散到安全地点,禁止无关人员滞留现场,防止有人故意制造恐慌气氛,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在专业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校医、卫生教师)对伤员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为救治伤者赢得时间。

(1)大量出血不止的处置

受伤者伤及较大的动、静脉血管,流血不止时,必须立刻采取止血措施。常见的止血方法有加压包扎止血法和指压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即用干净、消毒的厚纱布覆盖在伤口,用手直接在敷料上施压,然后用绷带、三角巾缠绕住纱布,以便持续止血。按压止血法即用手指压住出血伤口的上方(近心端),阻断血流,达到止血目的。

(2)发生骨折的处置

发生骨折后,应设法固定骨折部位,防止发生位移。固定时应针对骨折部位采取不同的方式,可用木板、木棍加捆绑的方式固定骨折部位。受伤者发生骨折无大量出血,且事故发生地离医院较近时,可让受伤者原地不动,等待医生救助。

(3)呼吸与心跳停止的处置

对呼吸与心跳停止的伤者,应采取人工呼吸与胸外心脏按压的办法进行抢救,但实施人工心肺复苏救治者必须是接受过专门训练或掌握基本技能的人员。

6.4.3善后工作

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特别是学生伤亡的情况。

清理校舍,整合学校资源,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组织人员到医院看望受伤学生,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治疗、康复和医疗费等敏感问题。

认真接待好家长,稳定家长情绪,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抚慰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消除事件对学生心理的负面影响。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教师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值班制度。

6.5建筑物倒塌事故

6.5.1报警、报告

当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事故时,要根据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119,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6.5.2应对措施

组织教师带领所在班级学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带。

如来不及撤离,教师应组织学生迅速躲避到安全位置,等待时机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迅速采取切断煤气、电源等有效措施,防止其它事故发生,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组织有救援能力的教职工开展有序的自救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6.5.3善后工作

做好撤离到安全地带师生的安抚工作,稳定情绪,消除事故对他们造成的心理影响。

积极配合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保障临时教室的使用,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认真接待好家长,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抚慰、保险理赔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6 煤气中毒事故

6.6.1报警、报告

当发现有学生煤气中毒后,立即启动校级应急预案,同时拨打110、120电话,迅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到位,开展抢救工作。

6.6.2应对措施

救助人员到达现场后先关闭气源、开窗通气。不在煤气浓度过高的现场使用手机、开关电器,防止明火引发煤气爆炸。救助者在进入和撤离现场时,匍匐行动更安全。

迅速将中毒者转移到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的地方。根据中毒程度现场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对轻度中毒者可将其搀扶到空气新鲜的房间休息,首先要松解中毒学生的衣扣,清除口鼻分泌物,保持呼吸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吸氧;对中度以上中毒者(昏迷不醒者)立即手掐人中穴,同时呼救;对心跳呼吸微弱或已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并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6.6.3善后工作

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事故最新情况。

在上级部门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伤亡学生的家长安抚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6.7 大型群体活动事故

6.7.1报警、报告

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中,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10、119、120等紧急求救电话,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援救助。

6.7.2应对措施

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责任人要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避免继发性事故发生。

学校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部署,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

如出现师生伤亡等情况,立即组织有救助能力人员实施现场基本救助,等待专业医疗救助人员的到来。

6.7.3善后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抚慰工作,消除事件对其心理的不良影响。

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大型群体活动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6.8 校园爆炸事故

6.8.1报警、报告

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拨打110,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

6.8.2应对措施

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秩序,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安全。

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在爆炸事故中应组织有救援能力的人员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救护,并拨打120或立刻以最快的方式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6.8.3善后工作

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

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受损建筑,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稳定家长情绪,组织人员到医院看望受伤学生,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治疗、康复和医疗费等敏感问题。

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消除事件对其心理的不良影响。

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完善门卫制度,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6.9 危险物品泄漏污染事故

6.9.1报告

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6.9.2应对措施

对有明确污染源的事故,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应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不明污染源的事故,应配合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的,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重大污染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6.9.3善后工作

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

做好师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如实通报污染状况,消除家长、社会的心理恐慌。

6.10 后勤安全保障事故

6.10.1报告

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漏等重大事故时,立即拨打119、110,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

6.10.2应对措施

学校有关领导、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

必要时做好师生的疏散工作,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10.3善后工作

学校后勤部门要对校内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暖和通讯等关键设施做进一步全面细致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

6.11 校园周边安全事故

6.11.1报警、报告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等获取安全保卫援助。

6.11.2应对措施

加强门卫制度,防止一切可疑人员进入校园。

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员工情绪,维护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6.11.3善后工作

再次全面检查校园周边环境,细致排查有可能影响到师生安全的各种因素,及时向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报告,提请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6.12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6.12.1报告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接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12.2应对措施

本着控制事态发展、积极救人、努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保持稳定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12.3善后工作

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调查处理事故责任人。

尽快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6.13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事故

6.13.1报警、报告

组织师生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拨打110、120。

6.13.2应对措施

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组织有能力的教师和学生积极开展自救工作。

学校领导应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消除恐慌,确保学校内部稳定。

6.13.3善后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学生的理赔工作,慰问伤亡学生家属。

对于提出的合理要求,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对师生、家长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做好师生心理安抚工作,稳定师生情绪,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7善后与恢复

7.1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好事发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善后与恢复工作。如火灾、建筑物倒塌、校园爆炸等事故严重破坏了教学场所,影响了教学秩序,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各种资源,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根据受灾地区实际及灾情核查、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物款的筹措和拨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组织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

对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各级各类学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采取多种措施,尽快恢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要关注师生的心理、情绪变化,积极转化师生的心理行为问题。

总结经验教训,调查、总结原因,找出预防、预警和处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对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8应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故灾难类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8.2物资保障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储备充足物资,保障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类公共事件的需求。

8.3资金保障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

8.4人员保障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

8.5培训演练保障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附则

9.1本预案是教育系统处置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地和各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校的应急预案。

9.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依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9.3本预案由教育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2: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

目 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2.1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2)

2.2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3)

2.3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4)

3 事件分级标准···············································································(4)

4、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4)

4.1信息报送原则············································································(4)

4.2信息报告··················································································(5)

4.3信息发布··················································································(6)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7)

5预防预警 ···················································································(7)

6 应急处置措施·············································································(8)

6.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8)

6.2较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14)

6.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15)

6.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17)

7 善后与恢复工作········································································(18)

8 应急保障················································································(18)

8.1 信息保障··············································································(18)

8.2 物资保障··············································································(18)

8.3 资金保障··············································································(18)

8.4 人员保障··············································································(19)

8.5 培训演练保障······································································(19)

9 附则··························································································(19)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学校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发生在学校内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快速反应。教育部与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别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负责本区域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1.4.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教育系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逐级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1.4.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排查各类卫生安全隐患,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事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1.4.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

校(幼儿园)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与学校联系,协助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或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实施应急处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系,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有效处置工作格局。

1.4.5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护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对危重病人要不惜代价地迅速组织救治。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2.1.1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成 员:教育部办公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直属高校工作司、高等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司等司局(单位)负责人。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办公室主任由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人兼任。

2.1.2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卫生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国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与分析全国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出预警,提出紧急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1.3运行机制

按照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的部署和要求,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教育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组成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并调集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2.2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与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相对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与落实本辖区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严密监测所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卫生部门和学校组织救治工作;检查督促所辖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总结推广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与做法;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3 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确认,教育系统参照执行。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 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1 信息报送原则

4.1.1迅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4.1.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4.1.3直报:发生Ⅰ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

4.1.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4.2 信息报告

4.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4.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 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县)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核实,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直至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2)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患病(中毒)人员症状、患病(中毒)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4.3 信息发布

4.3.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指挥部

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政府

及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所在地卫生部门

卫生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5 预防预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严格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消毒、食堂的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加强学生宿舍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

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

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存放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物质的物品柜必须设置双锁,并双人管理。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做好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6 应急处置措施

6.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6.1.1学校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取样留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传染病应急措施:

及时隔离患病的学生,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

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

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与患病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的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学生进行

救治;

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品;

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学生进行排查;

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配合卫生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疫苗取样留验;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

除以上三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急反应流程图举例

学校信息

报告人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师生

(2小时内报告)

◆联系卫生部门(医院)组织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报告)

学校领导

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第一步

◆向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通报情况;

◆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排查致病因素,对现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第二步

第三步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6.1.2地方(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进行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6.1.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立即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并向省政府及教育部进行报告;

与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派员到现场),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指导与督促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对所属学校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或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将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部。

6.1.4教育部的应急反应

接到报告后,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指导和督促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协调和帮助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与困难;

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6.2 较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6.2.1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

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在卫生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6.2.2地方(地、县、区)教育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协助并指导学校,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配合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按照本省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有人员死亡时,应协助并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本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6.2.4教育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联系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6.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6.3.1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每日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6.3.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报告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6.3.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报告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同时,应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教育部的要求,根据本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6.3.4教育部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指挥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根据卫生部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研判和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成立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

必要时启动全国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必要时派主管人员或专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协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及应急措施;

协调解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事件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督促各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各地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等。

6.4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政府和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政府

和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卫生部

Ⅰ级事件处置

Ⅰ级事件处置

Ⅱ级事件处置

Ⅲ级与Ⅳ级事件处置

Ⅱ级事件处置

7 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8 应急保障

8.1 信息保障

教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8.2 物资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特别是高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施设备(如传染病隔离场所、紫外线灯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8.3 资金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各高校应安排充足的应急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8.4 人员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8.5 培训演练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 附则

9.1鉴于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对未达到本预案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学校除应按照《食品卫生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外,还应参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9.2名词解释

教育系统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

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依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9.4未尽事宜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3:

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2.1 教育部.(2)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3)

2.3 学校.(3)

2.4 专家队伍.(4)

3 预防预警与灾情报告.(4)

3.1 预警与预防.(4)

3.2 预报后的应急措施.(4)

3.3 灾情报告.(5)

4 等级确认与划分.(7)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7)

4.2 重大事件(Ⅱ级).(8)

4.3 较大事件(Ⅲ级).(8)

4.4 一般事件(IV级).(8)

5 应急处置.(8)

5.1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8)

5.2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9)

5.3 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9)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4)

6.1 灾后救助.(14)

6.2 恢复重建.(16)

7 应急保障.(16)

7.1 信息保障.(16)

7.2 物资保障.(16)

7.3 资金保障.(17)

7.4 人员保障.(17)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17)

7.6 教学秩序保障.(18)

7.7 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18)

8 附则.(18)

9 附件..(20)

9.1 名词解释.(20)

9.2 灾害分级.(20)

9.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23)

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灾区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积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发挥平时应急演练和预备队伍的作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教育部

2.1.1领导机构

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为教育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各类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2.1.2工作机构

教育部设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副部长担任组长,办公厅主任、发展规划司司长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高校学生司、直属高校工作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监察局等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司,日常工作由发展规划司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国家自然灾害类应急指挥部门和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根据灾害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检查落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是本辖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2.3 学校

学校应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灾害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组织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2.4 专家队伍

教育部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库,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与灾情报告

3.1 预警与预防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实际,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1.1在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细化并落实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1.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1.3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 预报后的应急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警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教育系统防灾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期预报区内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3.2.1启动应急预案;

3.2.2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避难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2.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3.2.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3.2.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3.2.6督促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要警示措施;

3.2.7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教育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定;

3.2.8向当地政府汇报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后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3.3 灾情报告

3.3.1灾情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教育部。

(2)客观: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学校或事发当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直接报教育部,同时抄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

3.3.2 灾情信息报送机制

事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0.5小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事件发生的重大信息后报政府领导小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发生灾情后,学校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电话通告相关单位;情况严重的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与事发学校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电话报告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书面正式报告教育部。

接报单位、接报人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预案和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工作。

(3)其他可利用的信息报送手段

当电话和文件报送系统因灾害受到破坏时,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所有可能的安全、稳定的通讯方式使灾情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和教育部。

3.3.3 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学校数)、校舍损坏程度(损坏和倒塌面积)、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的原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计;

(3)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

(4)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3.3.4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涉密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执行)。信息发布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工作由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教育部统一发布。必要时,请国务院新闻办组织协调。

地方教育系统的信息发布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信息发布制度执行。

4 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以及对学校产生的影响,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IV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IV级)。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指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区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该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 重大事件(Ⅱ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

4.3 较大事件(Ⅲ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4.4 一般事件(IV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一般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般影响的事件。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5.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教育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1.2 重大事件(Ⅱ级)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教育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5.1.3 较大事件(Ⅲ级)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教育部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5.1.4 一般事件(IV级)

一般事件(IV级)发生后,在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教育部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5.2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2.1 教育系统应急管理体制

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

各级地方政府

国务院救灾指挥部

5.3 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3.1 Ⅰ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

③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⑥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运作;

②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收集灾情数据,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教育部,同时抄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

③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④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⑤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⑥及时调整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中考高考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教师调配方案、临时教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协助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③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5.3.2 Ⅱ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⑥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运作,迅速建立应急指挥体系;

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系统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

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救援工作;

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灾区进行援助。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召集有关司局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③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④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灾害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

⑤根据灾情和受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司局和单位,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⑥有关司局和单位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3.3 Ⅲ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⑥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学校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②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救灾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5.3.4 IV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领导、指挥受灾学校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及救灾情况,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6.1.1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6.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1.3心理救助。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6.1.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师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1.5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1.6维护社会治安。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1.7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6.1.8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的学校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6.1.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灾害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

6.1.10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

6.1.11应急资金。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6.1.12组织志愿者。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救助。

6.1.13接受外援。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对受灾学校提供的紧急救援。

6.1.14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6.1.15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6.2 恢复重建

6.2.1 教学秩序恢复

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用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6.2.2 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实际及灾情核查、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款物的筹措和拨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教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建立全系统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逐步建立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7.3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4 人员保障

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员工组成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高校预备队主要由高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受到自然灾害类威胁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也应组建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学校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学校的应急救援队情况,并定期严格进行专业培训。一旦启动预案,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应急救援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及保险常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包含应对自然灾害在内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要有计划的开展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相关培训。

聘请地质、地震、气象等各类自然灾害领域的专家定期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应对自然灾害知识和能力的讲座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至少一次防灾减灾实战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7.6 教学秩序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置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置平息各类自然灾害谣言的应急教学保障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各类学校制定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国家级和省级等统一考试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教师调配方案、临时教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保障灾后教学秩序的尽快恢复。

7.7 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工作。

8 附则

8.1 本预案是教育系统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教育系统和本学校的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教育部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报教育部。教育部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

8.3 本预案由教育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教育部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依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9 附件

9.1 名词解释

9.1.1自然灾害:包括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9.1.2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指自然灾害发生对受灾地区学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9.1.3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学校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4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 灾害分级

9.2.1洪水灾害

(1)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②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30人以上死亡、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重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较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②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一般洪水灾害包括: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②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人员受伤,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下。

9.2.2 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9.2.3 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9.2.4其他自然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参照以上列出险情和灾情级别。

9.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9.3.1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准备;

②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③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②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③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⑤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②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③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④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⑤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⑥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②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④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9.3.2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西北和青藏高原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暴雨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②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③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④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③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④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⑤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④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9.3.3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温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1)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①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⑤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①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②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③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④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9.3.4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对寒潮预警标准中的大风标准,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制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②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③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④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⑤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②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③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②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③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④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9.3.5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②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②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③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②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9.3.6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②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③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②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③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⑤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⑥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3)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④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4)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9.3.7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准备;

②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③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②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③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⑤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②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③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④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⑤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②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9.3.8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②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③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2)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②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③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④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⑤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3)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④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9.3.9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①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②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③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④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⑤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⑥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①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9.3.10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①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

②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

③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2)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②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③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④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3)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③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④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9.3.11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①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②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①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②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③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④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①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②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③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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