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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刘金海案例剖析
2017-12-22 08:28   审核人:   (点击: )

省管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学习材料

河南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刘金海案例剖析

【案件概况】刘金海,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河南正阳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任河南教育学院院长,2001年9月任河南教育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13年5月任河南教育学院党委书记,2015年6月被免去河南教育学院党委书记职务。2016年1月省政协常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其第十一届河南省政协委员资格。

刘金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安排、职务调整、职称评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69.7万元;违规收受礼金50.6万元、11.2万元购物卡、0.3万美元;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4.8233万元,在工程建设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238.61525万元、1万元购物卡。其中,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收受财物52.8万元、1.6万元购物卡。另外,刘金海为掩盖违纪事实,与相关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议2016年7月18日批准,决定给予刘金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点剖析】从查实的情况看,刘金海违纪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违规收受财物,带坏学院风气。刘金海借逢年过节或职务调整、职称评定之机,多次收受学院教职工财物,单笔金额从一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多,致使学院庸俗观念盛行,助长了拉关系、“跑要送”等不正之风。二是有规不依,擅自决定进人事项。《河南教育学院关于引进(接收、调入、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河南教育学院人事工作办事程序》等制度,对进人的条件、程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刘金海却不经学院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并指使人事部门为有关人员办理入编手续,充分说明刘金海对制度规则的漠视。三是私欲膨胀,公款报销个人费用。刘金海将公款当作私财,把学院当作自己和家人的提款机,在学院报销个人费用次数频繁、名目众多,家人旅游、儿子办婚礼、平时招待亲戚朋友等花费,甚至为妻子祝贺生日的费用都在学院财务上报销。四是权钱交易,通过基建工程大肆敛财。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刘金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承包商提供帮助,收受承包商财物,利用公权谋取私利。

【以案说理】高等院校是培养人才和进行学术研究的圣洁之地,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育工作者更应该是品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楷模。然而,刘金海案件再次暴露出象牙塔内的腐败问题,其影响之大、性质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出身普通农民家庭的刘金海,在党的教育和组织培养下,20岁被推荐为大学生,30岁当上河南教育学院物理系副主任,45岁成为院长走上厅级领导干部岗位,并曾经荣获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等荣誉。面对组织的信任和重托,刘金海不仅没有珍惜,反而利令智昏、贪图享乐,在权力、金钱和美色面前经不住诱惑和考验,失去了农民子弟的质朴本色,失去了知识分子的清高和傲骨,更失去了共产党员的信念操守,最终在60岁退休之际被组织审查,落得深陷囹圄的悲惨结局,着实令人痛心。纵观刘金海的腐败行为,其根源是丧失了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其主要表现是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理想信念是人生的支柱和方向,一旦坍塌,必然走上邪路。伴随着刘金海职务升迁的不是党性观念、宗旨意识和道德情操的提升,而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一方面是个人主义膨胀,置学院人事管理制度于不顾,未经党委会研究,擅自决定为他人调动工作、办理入编手续。另一方面是个人私欲膨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新校区建设中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建筑商贿赂,以牺牲学院利益换取个人私利,并将这种不良风气带入教学和科研领域,使严肃的学术工作庸俗化,严惩败坏了学院风气,损害了教职工教学科研的积极性,给学院教师干部队伍建设带来恶劣影响。在纪律审查初期,刘金海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组织教育,不但没有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反而通过串供等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试图掩盖自己的违纪行为。事实证明,任何未能守住党纪国法底线的人,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刘金海的腐败轨迹又一次验证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以案献策】刘金海违纪案件的发生既有其个人原因,也暴露出河南教育学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是“一把手”权力监督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基建项目管理不规范等。结合该案件案发原因和教训,对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强化对“一把手”的教育监督管理。近年来,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经费不断增多,高校“一把手”集人、财、物权于一身,如果思想跟不上、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就容易将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断,导致“一把手”任性用权。因此,高校主管部门必须抓“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切实改变重业务、轻理论,重能力、轻素质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监督管理,促使其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正确履职、规范用权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执行民主集中、重大事项决策、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发现“一把手”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做到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同时,要重视“一把手”轮岗交流,防止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过长形成廉政风险。

二要完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高校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建工程、干部选拔、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制度不健全、权力不受约束是这些领域和环节成为腐败重灾区和高发地带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高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权力配置、权力运行、权力制衡机制和制度,明确权力边界、列出权力清单,重点是完善高校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校务公开、干部选拔和人事管理、职称评定、财务资金、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制度。制订过程中,要注意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层次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制度科学配套、有效管用,把制度的笼子扎紧扎牢,用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防止和减少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执行过程中,要通过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升制度执行力,保证制度落实执行到位,实现制度刚性运行,促使高校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要落实“两个责任”,营造良好校园政治生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高校党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观念,把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要构建责任体系,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和个人责任清单,层层分解责任,把压力传导到高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形成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将主体责任与行政工作、教学工作紧密融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高校纪委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明确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高校领导班子及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确保高校各方面工作廉洁规范运行。

(作者系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谷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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