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简称外教)的管理工作,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外教在教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请外教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指示精神,我校聘请外教遵从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出发,认真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外教管理工作是我校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是外教管理的主要部门,教务处、科研外事处、财务处以及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均应将外教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在主管校领导的协调下共同做好外教服务及管理工作。

二、聘用管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外教的聘用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教的聘用,办理外教的入境及居留等相关手续和证件,联系并安排生活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外教应具有学校人事部门要求的相应学位和教师资质,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学术水平。应聘来我校工作的外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国内无法律纠纷;身体健康,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根据《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37号)文件精神,学校与外教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式管理,由组织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分别负责签订。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教在受聘期间,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及河南省和郑州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教,学校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外教所在国与我国有社保协定不需要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短期聘用这三类外教,在受聘期间,由学校根据外国专家管理规定,从外教工作之日起,由组织人事处及时为外教办理外国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教学管理

第七条 充分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将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外教参与学术活动,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1名本单位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

第八条 外教在聘期内应全职在我校工作,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计划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在聘期内应参照遵守我校现有教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自行委托人代课,因故不能上课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 在校期间,在教学和科研上享受与本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外教的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正常的年度考核范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外教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反华观点,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或挑拨事端,不得从事宗教传播活动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四、生活管理

第十一条 外教的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对外教的生活服务工作,努力帮助外教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免费为外教提供宿舍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并负责外教宿舍的维修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教宿舍的安全和保卫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与保卫处共同负责。及时落实各项防火、防盗措施,制订安全预案,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纳入学校的保卫工作系列,定期检查外教工作场所及外教宿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外教合同期满或者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免费的外教住宿条件。以上各项生活待遇,将根据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化和学校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在与外教交往中,应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做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

(二)严守国家机密;

(三)热情友好,以诚相待,谦虚谨慎,不卑不亢,弘扬中华文化,坚决抵抗各种不健康的思想价值观念;

(四)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积极开展与外教的交流活动,在给予他们充分尊重与信任的同时,对于一些不同看法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不强加予人。对外国专家有个别污蔑挑衅性的言论,应严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予纠缠。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用的短期外教的待遇按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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