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需经审批进行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办理任务审批手续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行政部门、院(系)中层干部,持邀请函和“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报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经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审核、组织人事处会签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二)学校其他在职教工因公出国(境),持邀请函和申请表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由学校在职教职工带队出访的参团学生,确需要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持本人申请,经指导老师签字同意,所在院系审核盖章。

第五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一)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境)人员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件2)。备案表提交国际交流合作中心预审。

(二)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现职中层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职教工报人事处备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第六条  经任务审批和人员备案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对于需要上级审批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七条  审批的注意事项

(一)应邀赴台人员须提前3个月申报并附邀请方提供的详细行程安排等材料,交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报郑州市外侨办、台办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二)凡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学者,按规定需持相关护照办理有关事宜。

(三)应邀赴香港、澳门短期工作超过30天者,按规定需要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工作签证。

第三章 任务审批管理

    第八条  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一致。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并提交邀请函复印件和准确的翻译件;审核部门应根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

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以访问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九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12人参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在职人员;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八)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九)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

(十)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患有严重疾病和70岁以上人员。

第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管理。出国(境)培训任务在每年底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交次年的任务计划和申请材料。经由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办理任务审批手续。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第十二条  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管理。我校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人员分散报批组团。

参加双跨组团的我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写参团报名表报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审核。同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参加。在组团单位下达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办理任务确认件及其他因公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境)手续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外事专办员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核销管理。学院财务处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因公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

因公出国(境)在90天(含90天)以上人员的校内工资待遇等问题按学校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校后7天内提交因公出国(境)考察报告,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统一保管或上交。

第五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执因私证件出国(境)的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要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出国(境)人员违规的,1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因公出国(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违规办理的,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1个月,进行学习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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