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推进我院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院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专业结构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培养跨文化交流、适应国际就业环境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必须以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为根本原则,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保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办学方向。

第五条  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合作院校(单位)必须具有合法资质,并经过中国教育部的涉外监管认证。

二、项目联系与申报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一般在我校已有或相近的专业、课程举办。

第七条  我校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教育主权以我为主,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证书或者外国学历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院或系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并提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应当由院或系领导、外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生源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根据合作备忘录形成合同草案,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完成合同审批手续之后,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的代表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根据申报项目的层次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外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定期检查,并根据要求提交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报告,部署学校接受上级部门的评估检查工作。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中方成员包含主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主管外事的院领导、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合作办学项目所在的院或系是项目实施主体,在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根据合作协议要求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由相关部门配合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完成,确保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学院主管党建的党委副书记负责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与外国教育机构的洽谈;牵头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的准备并组织申报;负责项目设立前与设立后的海外联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实施、协调;上报外籍教师和专家聘任计划;办理外教、专家的邀请函及相关入境手续;统一组织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与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联络。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招生录取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应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对外合作交流的教学、引进教材、外教聘用及教师交流等各项支出。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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