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升学院创新能力和科研总体实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院名义或以学院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须接受学院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分类

第四条 学院科研经费主要分为外来经费和自筹经费。

(一)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向国家、省(部、委)、市等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等。

(二)各类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科研奖励、配套资助和学院拨款的各类科研活动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明确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科研外事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各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随项目下达到学院的科研经费和学院按规定配套的科研经费的开支由科研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图书期刊等固定资产均为学院财产,所有权归学院,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七条 科研外事处每年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审核。

(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由科研外事处会同财务处一并监督检查,负责向各拨款部门报告经费使用和决算情况。

(二)确须发生绩效支出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提交《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审核表》(见附表),报科研外事处审批,经校领导同意方可发放。

(三)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须配合学院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纪律,违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不允许带走,外拨经费留本校由其余项目组成员继续使用,配套经费取消。

第九条 学院对外拨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课题组可分两次报销,在结项前可报总计经费(包括外拨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的50%,结项后2个月内报销扣除管理费后的所剩经费,不能按期使用完的经费,转入由学院设立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学院科研经费。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科研外事处应中止或暂停该科研经费使用,并在以后两年内拒绝受理该科研负责人申报的各类科研。

1.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见研究行动,研究基地、设备、方案及研究人员不落实。

2.无充足理由不按研究计划进度进行或完成项目,而未进行相应调整。

3.不接受或不配合项目检查,不及时填报规定的报表或年终总结。

4.挪用科研经费购买非科研用品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5.对超过计划结项时间,项目负责人未对延期原因进行说明,或已申请延期而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对中止科研的经费,学院将追回已支付部分,并将其转入到“科研发展基金”中。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科研业务费、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外协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仪器设备须在立项申请书中做出预算,且必须按学院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购置的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后勤处负责资产入库登记。

(二)资料费。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三)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没有正式收据的这类费用,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负责人的签字,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批。

(四)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科研业务费。科研业务费是指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购置、复制及印刷费,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成果完成后鉴定费、查新费,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等。

(八)差旅会议费。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我院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 控制,各项费用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5%。会议费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如会议通知、内容、签到表,参加人员、职务、职称及参加会议所需要费用的票据,发票上写明食、宿、场租(或会务费)等明细金额。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此类开支事先要在预算中列示,使用前要办理申请手续,按程序报批,如预算没有列示,一般不予批准。出国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和预算书上明确指定的国家。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如国内外邀请函、专家和国别,会议通知、会议内容、地点、参加人员的职务、专业等及相关票据。

(十)外协合作费。外协合作费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明确列支的须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外协合作费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规定的比例进行拨付。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学院科研外事处会同协作单位共同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意见处理。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通讯费(不超总经费的1%)、专利申请、软件开发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一致。需按照本单位财务有关规定制定劳务费凭证,包括支付人员名单、身份证号、职务职称、主要工作、专业等,领取人签字。

(十三)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4号文件执行。支付时需提供专家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发放咨询费清单、个人签名,不得突破项目预算书中该部分费用预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元至2400元/人天(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至20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至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十四)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50%。

(十五)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遵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科研外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