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资源组建的各级各类研究所、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等。根据批准建设的主体,一般分为4类: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

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组织校内外各学科领域精干力量进行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学术人才和科研队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科研平台实行学校与系部共同建设的模式。科研外事处是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的管理部门,对各科研平台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系部是支撑保障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的主体,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协助做好科研平台的检查验收与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平台在系部的领导下成立管理机构并制定章程、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人员、场地、设备的落实,并报科研外事处进行备案。

第六条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研究项目的确立等事项由科研外事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评审和决策。科研平台的校外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与评审。

第七条 科研平台的职责

(一)凝练研究方向。依托优势专业,针对河南省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教育科学、振兴等重要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通过应用研究和科技攻关去服务社会,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

(二)汇聚科研队伍。建设培养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形成学科特色。广泛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等,开展协同创新。

(三)完善科研条件。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实验仪器等配套设施,做好科研后勤保障和科研资产管理。

(四)促进成果产出。引导科研人员积极出版学术著作、参与标准制定、进行专利申报,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配合科研外事处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等。

第八条 科研平台的项目

科研平台应积极鼓励研究人员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积极鼓励研究人员从产业的转型升级中寻找技术需求,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应加大研究的力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按年度设立内部研究项目。内部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结项可参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校级课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结项奖励按照校级课题奖励额度的50%执行。

第九条科研平台的科研成果

成果署名中须含有平台的具体名称,科研平台资助与部分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归科研平台和完成者所在部门共有。科研平台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平台的学术交流

科研平台应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应考虑跨学科,跨院系的基础平台建设,依托二级院系现有设备资源,由学校统筹规划,实现仪器、设备、装置共享共用,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运营期间,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外事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作为评估科研平台建设成效、拨付年度建设运行费和年度考核的依据。汇报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应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对数据、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及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科研外事处网站设立各自专栏,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经费分为专项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企业横向经费和学校自筹等。

第十七条 各科研平台应于每年年终时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并制定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凡不提交书面报告或报告情况不实,开展学术活动较差者,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平台。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文件冲突,均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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