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审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鼓励全校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科研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提升学院整体科研实力和管理效能,奖励在科研工作和科研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在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分别授予“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先进个人”、“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科研先进个人、科研工作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科研先进个人5名,科研工作先进集体3名。

第四条 凡我校在职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评选。科研处负责学院科研先进个人、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 参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能认真执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和政策,能依法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先进个人在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1条,同时具备2-5中的一条,择优选取:

1.年度科研量化考核分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当中排名前十;

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改项目的主持人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3.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等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五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评选考核期内横向项目进账经费理工科类达50万、文科类达20万;或者纵向科研进账经费理工科类达15万、文科类达到8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先进个人:

1.有学术和科研不端行为者;

2.在年度科研工作考核中,不能提交佐证材料者;

3.损害学院知识产权或社会形象者。

第八条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在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部门领导具有较好的科研意识,主要领导带头从事科研活动,组织科研活动思路明确、措施得力、参与面广;

2、科研组织健全,配备有固定的科研秘书,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健全;

3、年度本部门人均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当年度有本部门职工作为主持人立项市厅级以上课题;

5、年度人均科研量化考核分在学院各部门当中排名前六;

第九条 获奖个人和集体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奖励。

第十条 评审结果采取公示制,对在申报奖励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科研处会同纪检监察处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撤销其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科研外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