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院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活动中的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河南省教育厅《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教科技〔202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科建设、科研管理及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校生,以及以我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等各类科研活动参与者。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立项或参与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科研报告、咨询报告等)的申报、研究、评审、验收、发表、转化等全流程科研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学院分管科研、教学、纪检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各处室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认定科研失信行为,将认定结果上报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科研处负责科研诚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师生教育的必要内容,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六条 我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各部门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适时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认定处理
第七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应当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八条 科研处收到举报信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呈报学术委员会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依据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学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科研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我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核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