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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4-01-13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保持实训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给广大师生提供更方便的服务,针对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行为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情况,特制订此制度。

一、赔偿原则

1、凡在教学和科研中因个人责任造成仪器设备等物品损坏,均按本规定赔偿。

2、学生损坏上述物品按规定赔偿。教工因非公或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实验室提出初步意见,经主任批准,应赔偿其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情节严重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赔偿办法

1、损坏物品经修复仍能使用者,以维修费作赔偿金计算依据。

2、损坏物品无法修复或丢失者,则以该物原价作赔偿金计算依据。

3、赔偿金一般一次付清,但学生一次赔偿超过100元者,可在本门课程结束前分次付清。

4、损坏物品均按以下情况进行赔偿:

    ⑴ 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物品的赔偿,根据现代教育与实训中心估算,给出赔偿比例。

    ⑵ 损坏程度较轻,可以修复者,赔偿金额为:损坏物品修理费×赔偿比例。

    ⑶ 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一般按原价赔偿。

三、赔偿手续及赔偿金用途

1、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后,及时填写仪器坏损单,并向实验指导教师交清赔偿金,同时领取补发仪器。对态度恶劣,不接受批评或拒绝赔偿的学生,指导教师可以停止其实验,并令其写出检查。待其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保证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后,方可恢复其实验。

2、本门实验课结束后,一周内实验指导教师应将赔偿金转交专人保管。

3、教师损坏仪器设备者,在学期结束前交清赔偿金。

4、赔偿金用于仪器的补充、维修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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