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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同制教职工工资调整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13:09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稳定我院教职工队伍,调动广大合同制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实现学院合同制教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探索和推进学院同工同酬制度的实施,达成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理顺人事管理体制的目标,建立起人尽其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院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制教职工。

二、工资制度依据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实用手册》。

三、工资制度结构

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奖励性绩效(原校内岗位津贴)四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分为专业技术、管理二个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合同制教职工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合同制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在校工作年限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合同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自第二年元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合同制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按照个人职务、职称、考核等级以及工作量进行核算。见习期满按在编同级别人员标准发放。

(四)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我市工作人员均不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此项指精神文明奖。

(五)奖励性绩效: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参照在编人员工资方案,按照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五、关于试用期、见习期的规定

新聘入学院的合同制教职工第一年为见习期,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见习期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按参加工作后初期工资待遇执行。奖励性绩效(原校内岗位津贴)试用期间发放50%;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发放。

六、假期工资待遇

(一)事假待遇

事假指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定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由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一种制度。具体待遇如下:

事假期(指工作日)

事假待遇

15天以内

发全额工资

15-22天

发工资总额的70%

23天以上

停发工资

合同制教职工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待遇

病假是合同制教职工在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本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具体待遇如下:

病假期

在校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

2个月以内

发全额工资

2-6个月

不满10年

发工资总额的90%

10年以上

发全额工资

6个月以上

不满10年

发工资总额的70%

10-19年

发工资总额的80%

20-34年

发工资总额的90%

35年以上

发工资总额的95%

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

七、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执行,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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