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院党委“全面从严治校”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发展,规范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使学习培训效果最大化,实现以点代面,建设学习型高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条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超过1天至5天,需持培训通知或文件等资料,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请到文末下载),签批程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教学部门的情况)——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组织人事处进行备案,同时办理正常的请假及调停课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超过5天至15天,需持培训通知或文件等资料,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签批程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教学部门的情况)——报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院长签字批准——组织人事处进行备案,同时办理正常的请假及调停课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超过15天,审批程序:
(1)将培训通知或文件等资料交至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并报主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进行研究。
(3)主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与拟定参培人员所在部门的主管院领导沟通后,上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并确定最终参培人员名单。
(4)根据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主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与拟定参培人员所在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分别与参培人员进行谈话,提出具体的培训要求。
(5)组织人事处通知参培人员办理培训报名手续和请假手续。
(6)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期间要合理安排本职工作,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保持通讯畅通,做到工作、培训两不误。若参培人员为中层干部,需由其主管院领导召开参培人员所在部门的工作会议,确定1名同志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原则上各部门正、副职或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外出参加学习培训。
第五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的学习培训,仅指各级主管部门、上级组织或学院党委安排的学习培训项目。其他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介机构、服务公司、文化公司等以学术交流、培训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未经备案,学院概不认可其外出培训学习经历,财务处不予报销培训期间培训、交通、住宿、补助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培训结束一周之内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将个人的学习培训资料(如学员鉴定)交至组织人事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