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院党〔2021〕86号
中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修订《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修订完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的发展战略、 规划的制定、调整和落实。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四)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设置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五)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七)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九)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的处理;
(十)工资、住房、职称评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院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二)其他应该有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院各部门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院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二)学院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成员的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办学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立项和实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二)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等采购项目;
(三)土地、房产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四)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合作、研究项目;
(五)学院承担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外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安排(10万-100万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10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审议)
(二)学院500万元(含)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八条 “三重一大” 事项在报送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程序,广泛调研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并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提交相应组织机构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由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按照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再次决策后再执行。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学院党委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本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二)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四)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实事、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