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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际交换生暂行管理规定

2019-05-20 来源: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际交换生

暂行管理规定

一、宗旨与目的

1. 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院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2. 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院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 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院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

1.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以及接收交换生的日常管理及交流学习项目的活动管理。

2. 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

3. 各院系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审批,以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三、派出交换生

(一)学生选拔

1.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

2.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 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 我院在籍的专科学生,或符合我院与国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院在籍其它学生;

(2) 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 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4) 学业成绩优良,派出交换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5) 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6) 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7) 教务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学生,并书面通知相关院系,同时报送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学生处备案。

4. 派出交换生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因公(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5. 派出交换生需与学校签订《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样式见附件2)

6.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联系国外院校获取申请材料,并负责将申请材料邮寄给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和签证手续。

7. 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执行。

(二)学籍、学分管理

1. 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出国前,派出交换生应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再报送教务处审核。

2. 学分互认工作,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3. 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院系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予以承认。派出交换生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4. 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对方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派出交换生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审核申请》,各院系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

5. 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境外管理

1.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2. 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指派的教师,并应定期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3. 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 派出交换生应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15日内向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四、接收交换生

1.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根据我院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系部及接收交换生需修读的课程。

2. 所接收交换生的汉语课程的教学由基础部负责,非汉语专业课程的教学由各院系负责,并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备案。

3.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统筹学院所有接收交换生的来华手续、日常管理与教育教学活动。

4. 接收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接收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办理。

五、项目促进

1. 两校联合设立国际交流基金,国际交换生项目的有关费用由该基金代管、支出。

2. 在对等的前提下设立奖学金,鼓励更多的交换生来我院学习和交流。

六、有关费用

1. 对于国际交换生的学费,学校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

2. 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院交纳学费。

3. 在等量交换、学费全免的情况下,派出交换生应当在出国前自付该项目规定的相关签证、体检等费用。

4. 对于来自某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国际交换生的费用问题,可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

七、附则

1. 我院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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