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质要求: 1.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各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1.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取得国家能源部门(或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1.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取得国家能源部门(或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1.2、1.3投标人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2.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注册人员查询信息),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无在建项目(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书为准)。 注:①拟派项目经理须在投标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养老保险(提供2025年7月1日以来连续三个月在投标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在投标人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在本单位缴纳),并与投标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合同);②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证书扫描件。 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一项单项合同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类似道路及配套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中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为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4.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债务,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或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基本户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出具的资信证明。 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5.1被列入全国和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 5.2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 5.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 5.4投标所用资质项在全国和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况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的(投标人); 投标人需提供上述途径查询结果截图,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时间。若存在一个及以上记录的,其投标资格应予以否决。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查询信息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6.其他要求: 6.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未发生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均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 注: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6.2 除联合体内部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相关信息】。 6.3参加投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须为投标单位人员,提供在投标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5年7月1日以来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在投标人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在本单位缴纳。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满足4.财务要求和5.信誉全部要求,除此之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7.1联合体所有单位数量≤3家,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对负责的专业进行明确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7.2若联合体投标人有两家单位在本项目中共同承担同一专业任务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相应专业的资质等级;如承担不同专业任务,直接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承担该专业任务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相应的资质等级。 7.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特别提醒:如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联合体牵头方作为主体从事投标活动(包括下载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等)、递交投标保证金、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等),否则由于交易系统投标过程中各环节投标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1)招标人应对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业绩等信息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存在虚假或不实材料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违法违规情况移交至行政监督部门。 (2)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对该项目中标人的资格、人员信息等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或不实信息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