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7 09:46:45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院[2013]19号)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经济管理系成立以系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奖助学工作的辅导员老师任副组长,及其他辅导员老师为成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我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依据学院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本学年无补考、违纪等不良记录,且综合测评在全班前20名。

7、 在校期间不得有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8、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9、 经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2、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学生真实情况,评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同意,将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3、经济管理系审查、公示。经济管理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汇总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系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系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核。

5、学院审定上报。学生处将审核的推荐人选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向全院师生公示。若无异议,学院将评选推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按规定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真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或停止发放。

1、违法违纪受到处分者。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系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济管理系

二0一四年月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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