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我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我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我院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在组织上充分体现学术权威性,在人员组成上充分体现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兼顾学科均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我院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时,设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拟聘人员产生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确认。每届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变动或调离的;
3.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利益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委员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第八条 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补充。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1.热心于学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评鉴能力、过硬的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学教研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科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能起到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先进的创新理念和科研意识,丰富的教育教学科研经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以往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获得过良好的实绩。
4.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及教师队伍建设等科学研究中有相当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承担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学术咨询、学术指导、学术评估、学术推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职责:
1.以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科研质量为目标,着力培育我院的学术研究氛围,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个体需要,组织教师开展与学院管理、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论文评鉴、成果推介等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参与制定我院的科研规划,组织开展校本研究,提升我院的办学水平,在教育科研实践中展示、体现我院的办学理念;
3.承担校级课题的立项论证、研究指导、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等工作,向上级教科研部门推荐优秀课题,做好各级各类课题管理工作;
4.做好对中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科研课题的选题及研究,推动骨干教师高质量完成相关学术研究工作,通过课题研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5.审议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宜。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责:
1.制定并落实全院科研诚信相关政策;
2.对学术争议问题进行认定;
3.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4.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5.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调查和监督;
6.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或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等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委员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内容、资料、记录、会议纪要(要求到会委员签字)、评议结果等均按档案室要求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委员在任期期间若不遵守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院长有提请复议的权力。学院党委对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及决策结果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