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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审委发〔2019〕3号

发布日期:2026-03-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审计监督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各部门、各单位规范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促进廉政建设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上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促进强化内部风险防控。近年来,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力量薄弱,在推动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等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机制,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增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动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服务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机制

(一)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条件许可的也可依法设置总审计师,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明确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职责分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

(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所属单位数量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党政机关、本科高校和规模较大的高职高专学校以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规模较大的省、市、县三级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含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应有内部审计机构并明确负责内部审计的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业务性质单一、规模较小、资金量较少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或者明确专、兼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担任审计职能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监督工作相一致的独立性,避免由审计监督对象兼职审计工作。

(三)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选好配强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将思想作风过硬、业务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教育培训,通过参加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三、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一)拓展内部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战略、工作规划和改革目标,突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经济体检”功能,既查病,又帮助“治已病”“防未病”。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的审计监督力度,促进本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有机统一。加大对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力度,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大对重要经济事项和投融资项目的审计力度,促进重大经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项目实施的规范化;加大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强化对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审计,堵塞制度性缺陷和漏洞。积极推进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和风险审计,促进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二)探索创新内部审计方式方法。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业务工作特点,积极创新内部审计方式方法。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审计思维,增强大数据审计能力,积极探索联网审计,综合运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方式,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整合开展战略规划、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积极开展融合式、嵌入式等审计组织方式。努力做到一次审计多项内容、多项成果。积极推进系统单位内部跨层级、跨区域审计或专项审计,做好内部审计项目、内部审计组织方式的统筹,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成果质量和层次。优化内部审计资源配置,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业务购买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单位内部业务资源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内部审计。

(三)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组织内部审计、内部纪检监察、内部巡察、内部组织人事及其他内部监督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通过实行审计整改结果内部通报或公告等方式,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努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成效。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

(一)着力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重视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解决内部审计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国有企业考核范围。

(二)着力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报备机制和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引导内部审计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开展审计监督。采取日常检查、审计项目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范围,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着力加强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同级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因素,研究制定行业性、系统性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促进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化开展。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并将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着力加强内部审计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各级内部审计协会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积极发挥内部审计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作用,始终坚持以会员需求为导向,严格自律,优化服务,做好业务规范、执业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各项工作,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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