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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2026-04-27 12:11   审核人:   (点击: )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团委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条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团委牵头负责,组织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团委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主要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度考核、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我校学生社团实行三级建设管理体系,具体划分如下:

(一)校级重点建设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为团委,由团委指导管理,以打造校园文化品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为建设目标;

(二)校级一般建设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为团委,由团委指导和管理,作为校园活动的骨干力量,落实团委工作部署;

(三)二级单位培育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为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指导管理,核心服务二级单位工作需求,同时配合团委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业务指导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学生社团的统一领导,承担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认定和上报等职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度考核和注销

第八条 学生社团按建设等级实行差异化建设,建设标准如下:

(一)校级重点建设社团。以品牌化建设为核心,实行2年建设周期,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夯实育人根基;深化专业融合,打造契合专业特色的实践赋能载体;聚焦校园文化塑造,培育具有全校辐射力的品牌活动,吸引跨院系、跨专业学生广泛参与,营造浓厚校园活动氛围;在学科竞赛、校园文化建设等领域形成标志性成果,获评省级以上团组织相关表彰奖励;拓展社会影响力,获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报道不少于2次,塑造学校对外交流展示的良好校园形象。

(二)校级一般建设社团。作为校园文化活动骨干力量,严守思想引领底线,传递正向价值导向;推动专业与社团活动深度融合,提升活动内涵与质量;聚焦校园文化塑造,主动承接校团委活动承办任务,严格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紧扣团委“月月有品牌”活动规划,完成1项校级品牌活动创建,打造自有标志性特色活动,吸引跨院系学生稳定参与,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活动氛围;积累可展示的活动成效与工作经验,扩大校园影响力,力争获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报道不少于1次,提升活动知晓度与参与覆盖面。

(三)二级单位培育社团。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核心服务所属二级单位工作需求,同步配合团委相关工作部署;落实思想引领要求,将育人导向融入社团日常活动;开展专业基础实践或与单位业务相关的实践活动,贴合二级单位发展与服务需求;参与校园文化及单位特色文化塑造,结合单位定位设计针对性社团活动,吸引目标学生群体积极参与,保障活动实效;规范做好活动记录与总结,形成助力二级单位业务推进或品牌建设的实效成果;增强校内局部影响力,获二级单位官方宣传平台报道,精准服务师生需求与单位发展;接受所属二级单位全程指导管理,按要求及时报备社团活动相关情况。

第九条 学生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申请书、发起人和拟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申请表、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各级社团对应建设标准达成情况、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社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优秀的社团,可申报高一级别的社团建设;考核合格的社团,可申报原级别的社团建设,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取消社团活动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团委提交变更申请,经团委审批后方可变更。学生社团申请注销,应由学生社团提出申请,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批,报团委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的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团委或相关二级单位报告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需为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分级指导教师配备与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校级重点建设社团实行双导师制,须配备专业建设导师与日常建设导师。专业建设导师负责社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方向引领,一般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科级以上干部职级,对专业能力突出、业务水平优异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日常建设导师负责社团日常运营统筹、活动组织实施。2年建设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因个人原因更换指导教师。

(二)校级一般建设社团须配备核心指导教师1名,可根据建设需要配备专项指导教师。核心指导教师全面负责社团建设统筹、整体指导与管理工作,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干部职级,对专业能力过硬、综合表现优秀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专项指导教师配合核心指导教师开展专项领域指导与协同支持。

(三)二级单位培育社团须配备核心指导教师1名,可根据建设需要配备专项指导教师。核心指导教师负责社团基础建设、日常运行与活动开展,保障社团规范有序运行;专项指导教师配合核心指导教师开展专项领域指导与协同支持。

鼓励跨部门、跨学科组建指导教师团队,凝聚多方资源,提升社团建设质量与育人实效。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初提交社团工作材料,按照学期计划开展社团指导工作,临时请假或调整时间,须按照团委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流程。由团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社团工作进行督导,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职,提升社团质量与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每名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该学生社团全体成员组成。学生社团应执行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据本办法行使职权。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经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后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修改社团章程、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监督社团财物管理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凡我校在读在籍的学生,承认某一学生社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其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社团。每名学生每学年最多参与2个学生社团。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依据该社团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学生社团招新工作每学年初由团委统筹组织开展,招新完成后学生社团须对社员进行注册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提交社团正式成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社(会)长、副社(会)长,学生社团注册成员50人以下的,社(会)长1人、副社(会)长不超过2人;学生社团注册成员在50人到100人之间的,社(会)长1人、副社(会)长不超过3人;学生社团注册成员在100人以上的,社(会)长1人、副社(会)长不超过4人。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须为本校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由学生社团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召开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由团委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公示、审核批准后确定。学生社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团委备案。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政治立场鲜明,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所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成为该学生社团成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该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是: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在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指导下对社团进行规范管理;组织举办所在学生社团的各种活动并对活动负责;管理并定期公示所在学生社团的财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成绩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正在受到法律制裁、学校校规校纪处分者;被团委责令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 团委定期邀请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优秀青年学生骨干,面向学生社团骨干开展专题培训,增强政治意识、群众工作本领、科学管理能力,促进学生在社团管理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团委每年开展“优秀社团”“优秀社长”评选,定期举办社团文化艺术节等学生社团宣传展示平台。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激发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内生动力。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团委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合法合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坚持“谁指导、谁监管、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开展活动前需制定完善的活动安全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安全、规范、有序进行。校外活动需提前报团委备案,超过20人须遵照《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郑财院〔2025〕60号)规定,提前一周向团委提交申请,审批后由社团指导教师全程参与,保障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团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注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发展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团委每学期初根据教学活动周数核定学生社团指导工作总量。

指导教师按课程表、课程标准开展的社团指导工作,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并发放奖励性绩效。指导教师每周教学工作量不超过2课时。

校级重点建设社团指导教师可额外指导社团开展平均每周不超过2次的实践活动(1次45分钟),校级一般建设社团指导教师可额外指导社团开展平均每周不超过1次的实践活动(1次45分钟),实践活动不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仅发放奖励性绩效。

第三十七条 团委负责指导教师工作量的统计与审核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指导教师奖励绩效的发放工作。指导教师奖励性绩效参照学院公选课发放标准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公选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实行分级资金保障。校级重点建设社团、校级一般建设社团由团委拨付专项建设经费;二级单位培育社团由各二级单位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保障社团建设与活动开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财院党《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2020〕3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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