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月评文明市民”活动的通知
来源:郑州文明网 发表时间:2013-03-06
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市文明委成员单位:
为发挥道德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公民道德建设,经研究,决定2013年在全市继续开展“月评文明市民”(含“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下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月评文明市民”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倡树一批积极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三平”精神的道德典范,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发现身边好人、推荐身边好人、评议身边好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明素质,为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评选对象
凡是在郑州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公民,或有合法居住权、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自觉履行《省会市民文明公约》,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乐于助人、扶贫帮困、热心公益,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待人真诚、团结友爱、邻里和谐,在社会中有良好的口碑。
4.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勤奋学习,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5.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改革创新、科技发明、学术研究、竞技比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6.坚持正义,弘扬正气,维护稳定,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在市民中和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良好的影响。
7.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在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权益、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秩序以及在参与创建文明城市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评选程序和办法
评选活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面向基层,自下而上,层层筛选。整个评选分五个阶段进行:
1.推荐阶段。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在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推荐先进典型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向市文明办报送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材料要做到事例生动、精神感人、体现特点、数据翔实,不得少于3000字,力戒空话、套话。每月10日前,将推荐表一式三份、文字材料(含电子版)和候选人照片电子版(jpg格式)报送市文明办 (地址:郑州市伊河路伊河大厦1406房间。电话:67187533,电子邮箱:agzy@163.com)。
2.初审阶段。市文明办根据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筛选当月的“月评文明市民”候选人和向中央文明办推荐的“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候选人。
3.公示阶段。评选出的“文明市民”,每季度在郑州文明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文明市民标兵”候选人在郑州日报、郑州晚报、中原网、郑州文明网上公示,并接受群众投票。“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候选人在中央文明网公示。公示期间,市文明办设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
4.评审阶段。“文明市民”由市文明办评定;“文明市民标兵”活动由评委会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评选,并报市文明委审批。“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由中央文明网负责评审.
5.表彰阶段。每月评选出10名“文明市民”,由市文明委每季度发文表彰。“文明市民标兵”候选人从本年度“文明市民”中产生;年度评选出20名“文明市民标兵”,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记入人事档案。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它当做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抓手,与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每月须推荐候选人不得少于3人,不得重复推荐。市文明办每季度将对推荐情况、投票情况进行排名,并通过内部明电向各单位通报。
2.倾向基层,严格标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推荐在一线和基层工作岗位上做出贡献的先进典型,真正把品德高尚、事迹动人、群众信服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创新方法,广泛评议。中央文明办每月在中国文明网上公示“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候选人事迹,接受群众监督和投票。县(市)区文明办和市各有关单位要把组织干部群众参与“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作为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发动干部群众参与投票评议活动。
附件:郑州市2013年度“月评文明市民”推荐表
郑州市文明办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