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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27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河南省教育厅教高[2000]794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报损等全过程中实施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的需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护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我校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系(院、部、处、馆、室)二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现代教育中心下设设备管理部负责具体工作。各系(院、部、处、馆、室)应明确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同时配备政治思想好,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凡属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奖励等)均纳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校、厅、部级管理:

学校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即: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可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

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其中,河南省教育厅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其中,国家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价在800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品。其采购和管理,按照《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耐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动原值:

1、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提高质量性能者,按开支成本增加原值;

2、成套仪器设备因部分损坏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增减仪器设备原值,必须办理有关帐务手续。

第八条 因维修、维护而更换原有零配件时,虽有开支,但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四章 购置

第八条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进行,遵循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办公并重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水平、利用率、存放、防护等各种条件,实行优化资源、合理配置,从急需、需要和学校财力出发,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实施。

第九条 因教学、科研、办公临时需要形成的零星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应由需求部门填写《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向设备管理部提出申请,依需求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设备管理部或委托需求部门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定义如下:

总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审批;

总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总价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十条 在实验室建设、改造或完善工程中形成的批量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应由被服务系部立项申报,申报时应组织专家从必要性、可行性、承担的任务、建成后的利用率以及投资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填写《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现代教育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设备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购置校级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的6%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校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厅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获得审批的购置任务,设备管理部或受委托部门按以下要求执行:

1、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集团采购或多方询价等方式,在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的同时尽可能节约学校经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尤其是进口仪器设备,更要及时严格验收。

2、根据采购任务的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价格:

(1)总价10000元(含)以下的采购,由执行部门安排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多方考察询价、充分比较后确定;

(2)总价1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采购,由执行部门安排两人以上、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检查审计室、财务处共同安排人员参与,多方询价、充分比较后形成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确定;

(3)总价50000元(含)以上的采购,正常情况下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4)在数量和总价上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直供条件的常用仪器设备的采购任务,经校长审批可按照协议直供方式进行;

(5)属特殊情况或特殊商品及服务,不适合政府招标采购的,由校长审批后,可进行询价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经校长批准,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2)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4)经校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的其他情况。

4、采购合同:

(1)凡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都要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签订外贸合同。

(2)合同是企、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协约。学校合同专用章是校长委托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学校财务处保管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使用。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等均不得用于签订设备合同。

(3)现代教育中心代表学校与厂商签订设备合同,合同由设备管理部起草签字,现代教育中心主任审核。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加盖设备合同专印章的仪器设备供货合同为无效合同。

5、验收、审计、报销与建帐:

(1)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校内专家和供货单位共同验收签字。

(2)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属于厂商或运输部门的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属于在采购工作中受贿、索要回扣、变相收受礼品而造成损失的,参与人员除按损失价值全额赔偿外,还要受到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属于因经办人员失职造成的损失,视其情节,按损失价值的20%-60%赔偿,情节较重者,除全部赔偿外,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3)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总价10000元(含)以上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经学校检查审计室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学校财务处方可报销,被审计的资料由设备管理部整理上报。

(4)设备采购工作结算报销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与现代教育中心设备管理部分别负责分级建帐、建卡,设备管理部负责采购过程、使用单位领用过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建档工作,指导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产品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调试、验收的原始资料、技术人员培养材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调拨或报废审批表等,进入教学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程序。

6、所有无申请和审批的购置,被视为违规购置,设备管理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不予登录建帐,财务处不予办理报帐手续,后果自负。

7、一切购置仪器设备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参加招标、议标、采购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审批计划确定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本着质优价廉、适用节约的原则购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现代教育中心设备管理部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带头遵守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教学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设备管理部要对仪器设备的种类、序号、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保证帐、卡、物相符。各使用单位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设备管理部的指导,要严格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管理部将进行定期的效益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动、调换或借出。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师生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与要求,合理作好防尘、防热、防冻、防寒、防锈、防腐工作。使用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密性。

第十八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维修和检测。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修理,具体参照《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有条件的部门可设置专职和兼职的维修人员,负责承担较为复杂的维修任务,专管共用仪器设备所配备的专职人员,要承担所管仪器设备的基本维修任务。维修人员的报酬,要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拆改、分解使用要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设备管理部和使用单位,都要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学校每两年检查考核一次,对保管不善和利用率甚低的仪器设备,按《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仪器设备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处理办法》办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帐卡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真正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设备管理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和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使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改装或同类型拼装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提出技术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经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调整原来的帐卡。成套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不许拆卸转作它用,确实属于急需者,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能拆卸。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赔偿等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必须如数上缴校财务,纳入年度设备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校内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允许相互借用,原则上不收费,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原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报设备管理部备案,原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原使用部门同意,报设备管理部审批。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原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确需借用,要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严禁流入个人手中及私人占有。确因特殊情况借用时,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借出,但要定期收回,严格借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一般教学仪器设备需借往校外时,必须按设备管理权限严格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凡借往校外的仪器设备,统一归口到设备管理部审核,校长审批。由借出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具体的借用和归还手续,并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借出和归还时,双方经办人要共同检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借出方要讲明使用、保养的要求,必要时应派人员指导操作,借用方要作好使用记录。借据由借出原单位妥善保管,按借据上的归还日期,按期归还,借用期间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由借用方全部负责修理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对校外出租仪器设备要慎重。要签订租用协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出租审批权限归校长。租用标准由校内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租借往校外,可在校内与其它单位协作搞教学及科研项目。

第五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的性能及寿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3、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操作者。

4、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6、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9、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第三十二条 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对丢失照相机、录相机、笔记本电脑、吸尘器、数码相机、万用表、成套专用工具、手电钻等可民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由个人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以及私自转借(允许)他人使用(操作、驾驶),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坏部件及丢失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

其它按下列范围掌握赔偿计价办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后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整机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

原价100元以下,按15%-50%赔偿(最低15元)

原价101-200元,按10%-40%赔偿(最低20元)

原价201-1000元,按5%-25%赔偿(最低30元)

原价1001-5000元,按3%-15%赔偿(最低50元)

原价5000元以上,按5%-10%赔偿(最低150元)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经鉴定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核实,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耗损;

3、由于实验、办公、使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难以预防的;

4、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采取了防盗安全措施,仍意外被盗损坏的;

6、其它合乎情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时,使用部门必须报告设备管理部,属于被盗的应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立即组织查找和破案。经查找确认丢失,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明确责任,做出结论。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被盗,均要填写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单,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赔偿金额及处分意见,参照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审批权限报批。

赔偿金额应视情节,本人平时表现对赔偿认识的态度及残值的多少,酌情确定,对严重失职,有意隐瞒不报,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者,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按审批权限批准作为责任事故处理损坏、丢失、被盗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管理员持原卡片到设备设备管理部开据报废(失)单核销帐卡,并开据赔偿通知单。使用单位负责把赔偿通知送达赔偿人,并督促其持“报废(失)单”和“赔偿通知单”到校财务处缴款,而后核销固定资产帐。

赔偿费由数人承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明确每个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赔偿费缴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较大,确实不能一次交清者,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分期或缓期付清。对不按期付清者或拖延不交者,学校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对借出的仪器设备丢失者,照原价赔偿,或以同等规格的实物相抵。损坏能修复的,修复后达到原来的技术指标,不能修复的照原价减去残值赔偿,其赔偿由借出单位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催办。

第三十七条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赔偿后,仍归学校所有,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回收,依照《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依照《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除照章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属学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依照《河南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对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系(院、部、处、馆、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与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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