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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5-1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处分须满半年以上时间(以处分所下发文件之日为准);

(二)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悔改;

(三)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思想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

(四)受处分后努力学习,成绩有进步。

第四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五)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六)申请材料后至少附5位班级同学对其处分期间表现情况的签名。

第五条 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意见,签署完成后报学生处。

第六条 学院于每年4月、11月两次集中受理撤销处分申请

第七条 学生处受理后,对学生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对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向全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撤销处分并向全校公告。

第三章 相关事宜

第八条 对有处分而未撤销的学生一律不予评奖、评优、评奖助学金、发放毕业证;一律不予推荐入党!

第九条 暂不符合撤销条件的,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视自身表现半年后再申请撤销。

第十条 凡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者,处分文件将放入其学生档案,且不发放毕业证书。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做出鉴定,提请学校研究撤销处分后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职3+2的学生到3+2升段考试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取消3+2考试资格。

附件:《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