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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6-15 [来源]: [浏览次数]: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开展,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强化贷款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核算

第二条 本办法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数额依据省教育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核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 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对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的本息(含罚息)进行分类核算奖励(或分担)。计算原则如下:

(一)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超支(I)=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逾期本息(B)

A=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14%

B=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截至上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若I≥0,则风险补偿金结余(I)奖励高校。

若I<0时,则风险补偿金超支(I),超支部分由学校、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按50%、10%和40%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本息的核算

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继续催收,回收资金将实施二次奖励,具体核算规则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另行规定。

第三章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日常业务支出等工作;

(一)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具体用途:

(一)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国家助学贷款科研(宣传报道)奖励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用于奖励各系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如宣传教育、办公消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业务培训等助学贷款业务支出。

(三)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四)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分配

第六条 奖励各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资金,占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总金额(I)的50%。

(一)自然年度奖(Z=I×50%×35%)。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按照自然年度贷款总量、贷款人数占各系总人数比例(贷款覆盖率)、违约比例、年终国家助学贷款考核情况四个因素进行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25%、25%、30%、20%。

(二) 当年毕业生提前还款奖(D=I×50%×30%)。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按照当年毕业生贷款总量、提前还款人数、贷款人数占本各系当年毕业生比例(贷款覆盖率)和提前还款比例四个方面分配,所占的权重为35%、35%、20%、10%。

(三)催缴往届贷款毕业生奖(C=I×50%×25%)。

(四)贷款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各系,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E=I×50%×1%)奖励,最多不超过5%;贷款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值的系不予奖励。

(五)贷款违约率低于全省平均值的各系,每低一个百分点,按(E=I×50%×1%)奖励,最多不超过5%;贷款违约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系不予奖励。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日常业务经费支出,占风险补偿奖励总金额的20%。

第八条 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占风险补偿奖励总金额的10%。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占风险补偿奖励总金额的20%。

第五章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依据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详细的使用用途,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程序严格执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学生处负责对学院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发生违规情形,将暂停或扣减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

(二)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