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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6-15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及河南省高校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我院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5%“专项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为了管好、用好这笔经费,真正用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做到“合理使用,帮贫助困”,更好的服务于广大贫困生,资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更好的服务社会,报效国家。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为贫困生服务的原则。资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不得用于非资助开支。

(二)坚持民主评定、集中管理的原则。

1.对各项贫困资助,在保障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坚持公开评定、民主评议、充分公示的原则,让真正的贫困生享受到资助。

2. 学院成立“资助经费管理小组”,定期公布受资助学生名单,学院各级党政机关的监督。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牛宝毅

副组长:张晓阳 李国贤

成 员:邓亚妹 赵春磊 孙晓景

(三)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按照政策规定支出、使用资助经费。

二、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内容

(一)奖、助学金的发放

1.设立院级助学金。

2.设立贫困生补助金,对家庭特困学生的困难补助

根据《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认定为特困生的学生可享受学院发放的特困补助,补助金额依据学生实际情况待定。

(二)对因灾致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资助。

由于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学生家庭贫困,对受困学生视

具体受灾情况发放一次性困难补助或长期资助。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其他形式资助。

1、根据物价上涨以及其他因素,对在校就餐贫困学生发放生活补贴。

2、由于季节变化等因素,对贫困生发放过冬衣、被或其它生活必需品。

3、对于省外远程贫困学生,寒、暑假返乡时为其购买车票。

(四)对学生因大病导致家庭贫困,学生在校期间对其进行特殊资助。

(五)用于支付贫困生在校进行勤工俭学的劳动报酬。

(六)贫困学生在校或在社会上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学院对其进行奖励并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七)对因家庭贫困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从专项经费中为其支付学费等其它费用。

奖励项目

占用经费比例

奖学金

奖学金

32%

专项奖学金

6%

贫困生补助金

一般贫困生补助

27%

特困生补助

13%

因灾致贫临时补助金

3.5%

学费减、免

8.5%

其他救助

10%

三、资助经费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写出推荐意见;

2、在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义后系部审批,加盖公章上报院资助管理中心。

(二)审批程序

1、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各系上报学生进行审核,决定对其进行资助的方式。

2、审核无有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决定。

3、对审核通过学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计划金额上报“资助经费管理小组”审批,经批准后发放资助经费。

5、资助经费的发放必须由受资助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领取,他人不得代领。

四、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1、资助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请,专项拨款,年终核销、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2、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各项资助经费的资格审核。

3、每项资助经费发放前,必须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投诉和异议。

4、及时公布资助明细,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申请资助,须由相关部门推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报经院资助中心审核,

经学院研究讨论通过后实施资助。

六、当年未使用的资助经费,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资助,不得挪为它用。

七、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