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部分资助的孤儿;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且经济收入较低或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的学生;
(三)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的学生;
(四)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学生;
(五)单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者;
(七)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者;
(八)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学习刻苦,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档次:一般困难档、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0%。各档次分配比列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四、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认定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主要领导及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正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各系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认定程序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安排部署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招生就业处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详见附表1)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全院的认定工作。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真实具体的证明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和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征求所在班级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各系要将学生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后续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档案库。
(三)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复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
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三)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有高消费现象、校内外租房及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五)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
(六)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表2: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下载:附表1和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