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 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励志
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 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依据上级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7、本学年无补考、违纪等不良记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排名前25%(含25%),且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含任选课)。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各院系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2、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学生真实情况,评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同意,将有关材料报所在院系。
3、各院系审查、公示。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院系汇总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院系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根据分配名额,对各院系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核。
5、学校审定上报。学生处将审核的推荐人选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向全校师生公示。若无异议,学校将评选推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经省教育厅批复后,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通过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由各院系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审及受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励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励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学校处分者;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因故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
4、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真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院[201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