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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3-2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院(系):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 [2019]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5313


附件1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 [2019]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各院系对提出申请各类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校级助学金、校长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校级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各院系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继续享受政策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各院系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个人材料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能力培养、素质提升方面所需适当费用的。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结合民主评议情况,一般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烈士子女;

(四)学生本人残疾的;

(五)家庭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农村低保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购买与学习无关且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等用品的;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六)以往受资助后有平分等资金使用不当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系成立以主要领导及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正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院系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系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期中进行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籍资助管理院系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民主评议。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收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单独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法对学生所填内容进行逐项核实,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评估,初步提出本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时间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的学生,各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籍资助管理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备案、建档。各院公示无异议后,以院系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连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报学籍资助管理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录入河南省和国家资助信息系统。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及各院系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校级助学金、校长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相关校级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第七章 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郑财院[201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