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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3-20 [来源]: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 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5313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 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普通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400元、37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依据上级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3700元,根据院系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资助工作管理绩效较好的院系,在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2、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复核同意,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院系。

3、各院系审查、公示。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汇总各院系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并进行全面审核。

5、学校审定上报。经学生处审核的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学校将评选推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名单经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要严格按照名单将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至受资助学生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若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可取消或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学校处分者;

3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学籍者;

4存在不当消费行为者;

5其他符合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第七章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处与各院系共同监督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情况,一旦有违纪、铺张浪费等现象,学校将停止对国家助学金剩余部分的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国家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院[2013]2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