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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 [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详见附件)。


附件:1.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财 [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外事处、后勤处、团委、图书馆等部门,配合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全面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职责

第九条 协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由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部门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申报、审批。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其余时间不再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

第六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到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申请表递交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经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审查后,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七章  岗位管理、考核、报酬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部门的要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原则上不低于郑州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郑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个月《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寒暑假、节假日上岗的,用人部门应在学生正式上课一周内报送。学生处学籍资助管理科核实无误后,由财务处及时发放至学生账户。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