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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院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我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及授予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我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财务处缴齐学费后,凭交款凭证到所在院(系)、部办理报到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报到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正式学籍,不得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都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专业实习、专业见习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缺课(含请假)达到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按考核不及格对待。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无故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末由辅导员负责整理写出学生实际表现评语。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具体办法参照教务处制定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教务处制定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年成绩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院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或其他同类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二)文科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三)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专科二年级以上者;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七)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贷款;

(二)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有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但不属于处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

(二)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办理。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获得学院要求的职业资格证,准予毕业,学院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毕业要求学分数;

(二)体育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未取得学院规定的德育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颁发给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相关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上述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十三条 证书的制发需按照学校审核的毕、结业结论填写,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毕业生学籍状态是否正常由学生处和各院(系)负责审核,是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及成绩是否合格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审核。证书的毕(结)业结论应严格按照审核结论填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禁向违反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和无学籍或不具备毕业生资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须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证书的印制。自2018年起,证书由我院结合学校实际、办学特色和历史文化等方面因素进行自主设计,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印制使用。

第四十五条 证书的管理要严格,确保安全。空白证书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程序;正常发放的证书,应由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制作,制作完成后交学院发放。

在打印、填写等制作过程中出现错误,损坏需更换的,应由学生处长审核批准,并对错误损毁证书及时销毁。

空白证书的印制数量、使用数量等要如实登记,存放证书的柜子要及时落锁,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具体程序:

1.学历证书办理程序:每年4月上旬,学生处根据学信网预计毕业生数据,交各院系进行审核,审核过的名单,交教务处进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情况及成绩是否合格进行审核;每年6月上旬,学生处依据审核结果打印学历证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结业,制作完成后,由院系统一领取,并按要求发放证书,督促学生办理完善离校手续,及时离校。

2.学历证明书补办程序:

学历证书遗失,需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损坏的,需携带损坏原件,由本人填写《学历证明书补办申请表》,按程序签字盖章后,将上述材料及本人照片(含电子版)交学生处,学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3.结业证书换领毕业证书程序: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毕业一年内,于次年四月份,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或补充毕业设计相关材料,成绩合格后,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处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原件需同时上交)。一年内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换证的,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不再办理毕业证书,视为永久结业;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毕业证书。

4.肄业证书的办理。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应满足在校学习不少于一年的条件,并需先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提交肄业证书申请表及本人照片,由学生处办理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证书的制作、发放等过程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如有违规办理、发放的,由学校纪检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学院宣布无效并予追回。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有权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批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