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和其他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确保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我院决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及程序
1、接受学生的申诉。学生在接到处理决定书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申诉请求三个工作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联系申诉人,内容包括:
(1)申请请求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如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①申诉人不符合申诉资格的;
②申诉事由不符合申诉范围的;
③申诉材料未齐备且在期限内未补正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提供申诉依据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2、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3、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组织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4、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集体审议时间,确定后将审议时间、地点、委员会参加人员、审议笔录人员、列席人员等有关事项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诉学生或代理人(代理人要有授权委托书)。申诉学生(代理人)对参加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回避。
5、按预定时间进行集体审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2/3;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授权委托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主持申诉。
6、学生所在院(系)相关人员(辅导员、教师、院(系)领导)经委员会同意后,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7、集体听取申诉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听取原调查人员提出申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建议;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人员对事实的复查结果。
8、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和委员会其他成员可以对申诉学生、原调查人员、证人发问。
9、申辩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笔录和事实情况进行复议,列席人员(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原调查人员、证人等)不参加复议。
10、参加复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1、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
12、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意见形成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复议结果,并告知其在15日内,有向院办公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13、督促原处分的变更和落实。
二、申诉受理范围及原则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学籍异动决定。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3、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以学院集体利益为重,以学院发展建设为己任,严禁与申诉人私下接触,私自允诺,违规者从严从重处理。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审定。
附件2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院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院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经院(系)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六条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复印件、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10日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计算。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书面签署同意撤回申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最终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院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审定。
第十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请学院重新审议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院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