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最短不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考查后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现者,本人申请并经核查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对表现差、在察看期内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盗窃、诈骗、利用他人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1、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作案价值3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5、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为作案者放哨,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者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7、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明知或应知是赃物但仍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作案在3次以上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敲诈勒索者,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理。 

() 抢夺、抢劫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起事端者):

1、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事态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 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不听从管理,肆意侮辱或殴打教师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

()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 以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

第十条  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

() 凡参与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没收赌具。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饮酒,对饮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视事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院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不按时归宿学生晚归后态度恶劣,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在宿舍使用计算机、音像设备,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午休时间、晚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经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拒不打扫寝室卫生,影响宿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对其他违反学院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及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浏览色情网站、阅读非法书刊、观看非法音像制品及玩黄色游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违纪:

() 盗用他人帐号上网,以偷窃论处,根据被盗帐号损失的价值加重处分。

() 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黑客程序攻击网络系统及其他用户、破坏网络设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在开放计算机房玩游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不健康、不道德的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反动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者:

() 侮辱、滋扰、调戏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转借、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

() 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 16-2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26-3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 36-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等级考试等)违纪、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 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4、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换试卷、答卷。

7、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   

 8、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传送考试答案。

 9、主考认定的其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 滋事、哄闹、煽动罢课、造谣惑众、制造混乱等各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

() 不遵守校园公共场所(宿舍楼、教学楼、实验室、食堂、图书馆等)规定,拒不接受批评处罚者。

()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者。

() 故意撕毁学院各级组织的通告、布告,破坏学院宣传设施者。

() 未经批准,擅用学院或学院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院利益后果者。

() 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者。

() 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职责者。

() 因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中的各种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谩骂、寻衅滋事者。

()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

(十一) 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者。

(十二) 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

(十三)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

(十四)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

(十五) 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 违纪再犯者。

() 违纪后故意隐瞒,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 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 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 有胁迫、威逼、诱骗他人作案者。

() 组织结伙斗殴者。

() 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 酒后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情节特别轻微的。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院处理问题者。

() 有突出立功表现者。

() 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 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发生违纪行为者。

() 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承担下列后果:

()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学院各种奖励评定的资格。

() 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和资助资金。

() 取消其当年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由违纪当事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满12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