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4]2号 签发人:牛宝毅
关于对王梦娜同学的处理决定
1312班学生王梦娜自入学以来,多次在寝室及班级指使他人为自己做事,并多次谩骂、恐吓、殴打他人,性质恶劣,在班级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学生违纪处分补充条例》,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梦娜开除学籍(曾记过处分)处分。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