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4]16号 签发人:牛宝毅
关于撤消于婷婷等学生处分的决定
1101班学生于婷婷、陈恒通;1102班学生袁之一;1113班学生郭永飞;1201班学生呼雯雯、杜傲欣;1203班学生熊成珂、陈晨;1213班学生魏志洋、杨荣博、刘航、王博共计12名学曾因打架、旷课、抽烟、翻公寓、宿舍烧书等不同原因受到学校处分。以上同学受处分以后,在老师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思想上、学习上、品德上等多方面都有明显进步,鉴于他们的表现及其本人的申请,通过班主任、班委会的鉴定,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办法》,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撤消上述12名同学的处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