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直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部门决算管理,提高决算质量和编审水平,明确市直部门和财政局内部决算管理职责,规范决算管理程序和行为,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部门和各预算单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监督办)、各预算管理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财政专户处、国库处等相关处室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部门决算报表编审工作,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各预算单位要依据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五条 按照“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内部建立“国库处牵头组织,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具体负责,相关处室分工协作”的部门决算工作运转机制。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室指定一名处长和决算审核经办人具体负责本处室部门决算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牵头组织市直部门决算工作。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提出部门决算编审工作总体要求;负责部门决算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对账工作;组织部门决算布置、培训、审核、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督促各预算管理处室及时批复部门决算;按要求向市政府、市人大报送部门决算资料,组织协调部门决算公开基础工作;设计和维护部门决算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处负责财政专户拨款和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缴拨款对账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室负责所分管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收集、审核、批复、核查和分析市直部门决算;负责向局长办公会作部门决算编审工作专题报告;督促市直部门落实局内有关处室提出的部门决算审核意见和核查处理决定;督促市直部门落实市人大等领导机关提出的部门决算审查意见;督促市直部门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收集市直部门决算公开舆情反应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部门决算报表中资产相关内容的审核及比对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监督办负责开展部门决算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部门决算编审
第十一条 部门决算采取网络编审的方式,实施网络上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要以年终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结合部门预算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报部门决算。市直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应加强审核,在确保各项决算数据准确无误后,将部门决算网络系统电子数据、纸质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各有关预算管理处室。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各预算单位年末会计科目末级余额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监督办和各预算管理处室。部门决算上报审核后,各预算单位如有调账事项,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在新的年度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财政专户处和局内有关处室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国库处汇总解答部门决算口径、填报要求和审核要求等问题。
(二)国库处更新部门决算报表软件和参数,会同软件公司解答部门决算报表软件操作问题。
(三)各预算管理处室配合国库处解答部门决算编审中的问题,解释相关口径、填报要求和审核要求。
(四)各预算管理处室指导市直部门编制部门决算,协调解决相关预算、财务、会计和资产等问题。
(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指导市直部门编制资产决算,协调解决相关资产、财务等问题。
(六)各预算管理处室督促市直部门按时报送部门决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各预算管理处室、国库处和财政专户处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各预算管理处室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审核阶段。
1.国库处和财政专户处向各预算管理处室提供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缴拨款对账单、“部门决算审核记录表”等审核需要的材料。
2.各预算管理处室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主要包括:
(1)市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网络系统电子数据、纸质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加盖公章的会计科目末级余额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机构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资产负债等增减变动、账表一致性情况;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合理性;“三公经费”决算数和行政经费支出统计数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资产决算。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资产使用等变动情况;用于配置资产的资金支出与新增资产填报的准确性与衔接一致性。
(3)各预算管理处室在“部门决算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交市直部门调整决算数据。经各预算管理处室领导签字确认后,市直部门携带“部门决算审核记录表”参加市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
(二)国库处组织集中会审阶段
1.国库处组织市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主要包括:
(1)国库处组织各预算管理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和财政专户处等相关处室,对部门决算进行集中会审。会审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缴拨款数据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的一致性;部门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平衡关系;部门决算数据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等。
(2)参加会审的各有关处室记录会审情况,提出会审意见,交市直部门调整决算数据,确认无误后正式收表。
2.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室配合国库处进行市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主要包括:
(1)派人参加市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协商解决会审中发现的问题。
(2)督促市直部门根据会审意见调整决算,按时向国库处提交部门决算。
3.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和财政专户处配合国库处进行市直部门资产决算集中会审。主要包括:
(1)派人参加市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协商解决会审中发现的问题。
(2)督促市直部门根据会审意见调整决算。
(三)各预算管理处室工作专题报告阶段
各预算管理处室向局长办公会作部门决算编审工作专题报告。在专题报告中,各预算管理处室应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部门收入支出、部门项目资金使用、部门人员编制变动、部门资产负债、部门“三公经费”、结余结转等情况,汇报部门决算编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第四章 部门决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监督办组织开展市直预算单位部门决算监督检查工作。
(一)市财政局监督办下达市直预算单位部门决算监督检查通知文件,市直预算单位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部门决算、会计账簿等资料。
(二)市财政局监督办组成检查组,对市直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撰写检查报告。
(三)市财政局监督办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提交局财政监督检查审理会议研究,下达整改意见,由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结合部门决算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市财政局监督办。
(四)市财政局监督办对部门决算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部门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谁安排预算,谁批复决算”的原则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9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室“负责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市财政局各预算管理处室应当自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级政府决算草案后 2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市直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所联系市直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督促纠正。市直部门应对本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室每年完成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国库处,督促所联系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并收集一级部门批复材料进行保存。
第六章 部门决算公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决算公开的要求,提出部门决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部门决算公开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开的主体。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部门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时限。公开的时限为市直部门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三条 公开的形式。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形式。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各预算管理处室配合国库处,做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公开工作;督促市直部门在财政局批复决算后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对市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收集市直部门决算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和舆情反应,报国库处汇总。
第七章 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
第二十五条 国库处负责整理和汇总市直部门决算数据,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库处会同局内有关处室和市直单位对部门决算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预算、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国库处负责指导局内有关处室使用部门决算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局内职责分工和局内有关处室提出的用户权限设置建议,设置部门决算审核查询系统用户权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