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处罚具体如下:
一、普通发票填开要求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国税发票专用章。
(四)票面项目填写应完整。除了购货方地址,其他内容均要填写。
1.用票单位或个人因所销售或加工的项目较多,发票栏次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的,应使用《普通发票销货清单》作发票的附件,并将清单附在该份发票后面,方属合法的有效凭证。该份发票的单位填“批”,数量填“1”,单价填总价。
2.开票金额未达到本发票最高位的,大小写金额合计栏均要用 “¥”号封顶。
3.发票栏次只需填写一行的,小写金额合计栏也要填写。
(五)不得涂改发票。如果填错,则应作废该份发票。
(六)不得转借、转让和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七)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八)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九)不得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十)不得开具作废发票。
(十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十二)不得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三)不得擅自扩大专业发票的开具范围。
(十四)应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五)应按照规定设置填写发票登记簿。
(十六)不得填开过期发票。购票时税务机关已在发票封面加盖了使用期限章,到期后应停止使用,并拿回税务机关验旧供新。
(十七)作废发票联次应齐全,每联加盖作废章,并将所有联次订好或粘好在原发票。
(十八)负数发票(也称红字发票),票面填开的内容应与被冲正的正数发票内容完全一致,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大写金额前加“负”号,票面用蓝字或黑字开具,不能用红字开具。
(十九)裁剪式发票除发票存根联外,其余各联次的发票必须根据填开发票金额对应从下往上顺方向裁剪右边发票金额栏,使裁剪的金额与票面填开金额的前两位最高限额一致(万元版发票需裁剪万位与千位,千元版发票需裁剪千位与百位)。如裁剪发票错误时,应将全部联次的发票同时作废,将错剪的部分粘贴在相关联次发票的背面,并全套保存以备查验。
无论哪种情况,裁剪处的零百或零千均要裁剪下来。举例1:一份万位发票的开金额是56340元,则需要把万位的壹万至伍万、千位的零仟至陆仟票面裁剪下来;举例2:一份万位发票的开金额是50340元,则需要把万位的壹万至伍万、千位的零仟跟票面裁剪下来;举例3:一份万位发票的开金额是6340元,则万位不用裁剪,只需要把千位的零仟至陆仟跟票面裁剪下来。裁剪式的千位发票也是如此类推。
(二十)用票单位要完整、准确填写发票封面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
(二十一)发票的开票金额应与发票位数相符。例如是百元金额的,应该用百位发票开具,而不应用千位或万位发票开具。
(二十二)其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对违反上述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