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法定依据,其记载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合法。因此,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的要求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外,国家税务局还规定,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应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