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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4     责任编辑:干教中心      来源:     浏览次数: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财会人员

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财办【2010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现将《郑州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财政部函校制定的《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施方案》、《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作为附件印发,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教育培训工作,对于涉农政策、资金的落实将起到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抓紧启动;

二、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将各项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财政支农政策纳入培训内容,制定简明扼要、易懂易学、便于操作的教学计划;

三、培训范围除会计出纳外,要把培训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作为重要内容,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确定培训时间;

四、培训工作由函授校务委员会牵头,校委会成员单位协助,各函授站具体负责实施。其中直属函授站负责市内各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培训对象;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面授为主,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组织部门农村远程教育,实现面授与远程教育相结合,做到培训方式灵活多样;

六、培训经费由市县两级承担。直属函授站负责培训的费用由市财政直接承担。培训费用可从就业技能培训资金中解决。市财政将按省厅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各县市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

2.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施方案

3.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00年 月 日

 

 

 

主题词:财政 培训 办法 通知

  报:河南省财政厅函校、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市纪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室、市农委农业经济指导站

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月日  印发

 

 

郑州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解决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作用,依托其四级办学网络,大规模培训农村财会人员,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政策水平。

第三条  开展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调研、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开展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从农村财会人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从推进农村财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出发,结合农村会计人员实际,创新培训理念和方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开展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充分落实各相关单位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做到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长远目标与近期计划相衔接,把好事办好、办实。

第六条  农村财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既是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当地人民享受国家改革与发展成果的需要,更是落实公共财政、阳光财政政策,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要结合本部门、本机构实际,从落实培训经费、安排财政支农资金、以及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鼓励农村财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时间

 

第七条  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对象是:

(一)行政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

(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等人员;

(三)行政村主要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

(四)财政部门指定培训的其他相关人员。

培训时间每年应不少于24小时。可结合农村工作特点、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区别安排。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支农政策。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对财政支农政策等内容的培训。

(二)涉农法律法规。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党的涉农政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内容的培训。

(三)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结合农村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以及税务、金融、统计、企业管理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培训,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四)其他。结合本地区农村财会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补充相关培训内容。

 

第四章      培训职责分工

 

第九条  受市财政局党委委托,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郑州分校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委员会)是全市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分校直属函授站和各县市函授站是具体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基层财政所是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的协作配合机构。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在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拟定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的有关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协调和落实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郑州分校(以下简称分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本局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或讲义。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师资库。

(五)负责组织对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实施质量控制。

(六)负责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的发放、登记和管理。

(七)负责市本级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分校函授站在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落实教学计划;

(二)负责培训点后勤管理和教学保障;

(三)负责培训班教学组织和绩效评估;

(四)负责自查并协助上级考核评价。

分校直属函授站负责二七区、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和郑汴产业带管理区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函授站,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导和分校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区域内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基层财政所在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培训需求和年度培训计划建议。

(二)鼓励和引导农村财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三)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培训师资。

(四)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培训的联络工作。

 

第五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农业的政策精神,围绕财政局党委中心工作,结合我市财政改革、发展和农村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以及岗位要求,制定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分校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相关机构,基层财政所和农村基层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经校务委员会确定后,上报省校和局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的制定。每年11月底以前,各函授站按统一要求填报次年教育培训计划。分校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的原则,与局相关机构沟通协商,拟定全市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校务委员会确定后,上报省校和局党委备案。

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凡确需调整计划的,有关单位要提前征求分校同意,并由分校向后续召开的校务委员会进行说明。

 

第六章    培训班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类培训班由函授站和协助单位(各县市为乡镇财政所,市内各区为财政局指定机构)、承办单位(培训点)共同负责组织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一)函授站对培训班的管理

1.负责确定培训地点,明确协助单位,落实培训经费,确定教师与教学内容,印发培训通知,审查学员资格,受理学员报到注册手续;

2.负责培训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组织教学质量评估,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3. 负责组织开班仪式和结业总结。

4.负责建立包括培训日程安排、工作日志、学员名册、教师名册、考勤记录、调查问卷、评估验收表等培训档案。

5.负责培训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报送。

(二)协助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和培训科目建议,并于开班前20天内送函授站,建议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科目、联系人及电话、有关注意事项。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预审。

(三)承办单位(培训点)对培训班的管理。负责提供培训班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后勤保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培训班的具体培训点要报分校备案。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培训点的,函授站应提前报经分校同意。

 

第七章     培训质量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为实现对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依据财政部函校下发《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进行培训质量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项目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实施、培训经费、培训管理、质量控制和后勤保障。具体标准是:

领导协调机构明确,组织有力;计划切实可行,执行情况良好;培训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健全,教学组织顺利;教学效果明显,考核缜密;后勤保障有力,服务到位。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方式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材料审核分析、座谈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包括函授站自评、分校考核、校务委员会和省校评价。具体内容是:

各函授站应按照规定标准认真自查,全面总结,及时报告培训信息资料;

分校对照函授站报告的信息资料,在培训期间和培训结束后进行督查和考核;

校务委员会依据考核意见对各地培训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对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追踪落实。

 

第八章     培训奖惩

 

第二十二条  分校报经校务委员会同意,对函授站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形式包括通报表彰、通报批评、奖励经费、扣减上级补助经费等。

分校根据函授站提出的意见,对参训人员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形式包括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资金奖励和实物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各区县市财政局、基层财政所和市局相关机构履行培训分工职责与组织协调情况提请同级财政局党委研究,采取适当方式褒扬先进,鞭策落后。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财会人员积极参加教育培训。

 

第九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费用由市内各区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市教育培训费用由各县市财政负担,可从就业技能培训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保证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收取费用。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函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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