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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关于做好第十批河南省优秀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责任编辑:zzrs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荐第十批河南省优秀专家人选的通知》(郑组通〔2019〕1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院推荐第十批河南省优秀专家人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名额

推荐对象为对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第九批河南省优秀专家不列入推荐范围。

我校推荐名额为1名。“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原学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不占推荐名额,单独推荐。

二、推荐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弘扬爱国奋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德才兼备、为人正派,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在同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和较大影响。一般需全职在郑工作1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1964年8月1日以后出生),“两院”院士一般不超过68周岁(1951年8月1日以后出生),中原学者一般不超过58周岁(1961年8月1日以后出生)。重点推荐以下人选:

1.在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6.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

8.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9.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10.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1.聘期已结束,继续全职留豫工作,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中原百人计划”专家和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

12.前八批省优秀专家、“中原千人计划”专家(含2018年以前的中原学者)、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杰出青年、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3.长期在县(市)基层一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卓越贡献,并荣获过全国优秀共产党员或全国劳动模范的专家学者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等;

14.在国家层面享有一定声誉的知名作家、戏曲家、音乐家、歌唱家、武术家、企业家以及知名医生、教师、律师、运动员、演员、记者、主持人、导演等;其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享有广泛声誉的人才;

1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方面的专家人才。

具体详情请参照《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荐第十批河南省优秀专家人选的通知》(见附件)

三、推荐程序

我院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学院党委研究的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四、申报方式及材料报送

本次河南省优秀专家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本次选拔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网络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hnsyxzj.hnzjgl.gov.cn/login,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于5月10日下午4:00前到学院组织人事处申请报名,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分配系统登陆账号和登录密码。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系统上填写《河南省第十批优秀专家申报书》等相关材料,于5月14日上午11:30前,将从系统导出的纸质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需报送材料清单包括:

(A4纸双面打印,合并装订,一式三份)

1.河南省第十批省优秀专家申报书;

2.附件目录(加盖推荐单位党委公章);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正反两面),学历、学位证书及其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5.申报书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6.1-3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复印件,及其申报书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7.申请书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8.有效任职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工作一年以上职务任命文件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须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证明材料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9.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能够证明其专业学术能力的代表性成果,不得超过三项,每项都需附证明材料和相关说明(情况介绍、在国际、国家或省级层面的影响力等<如奖项方面,什么单位组织评审和授予,多少年评一次,每次评多少人,现共有多少人,其中我省共有多少人>)。

申报材料如涉及保密信息,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审核把关,妥善做好保密处理,并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人事处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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