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转发《关于举办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2     责任编辑: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各高等院校:

参照教育部《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拟设赛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河南竞赛工作实际,为提前做好2014年我省高职院校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作,力争我省参赛选手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好成绩,我省拟举办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本次大赛拟设赛项共36项47个分项(见附件1)。

二、时间地点安排

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拟定于5月17日-18日举办,地点在各赛项的承办院校(见附件1)。

三、参赛对象与组队报名

参赛选手和指导老师人数要求参见“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赛项规程。凡开设有赛项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院校和本科院校的高职学生均可报名参加高职组比赛,每个项目每所院校限报一个代表队,参赛选手必须是2014年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老师和学生须为同校在籍。参赛院校需在5月6日前,将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信息按要求报到参赛项目承办校联系人处(内容包括:技能大赛报名表、参赛选手身份证复印件和省招办录取名册复印件各1份、学生及指导老师二寸照片各2张)。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国赛的要求认真审核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资格,参赛选手资格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对该院校通报批评。

四、选拔比赛内容

比赛内容与全国比赛项目的赛项规程相衔接,并结合赛场具体情况,经专家组论证后,确定比赛内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赛项规程请登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官方网站查看(http://www.chinaskills.org/)。河南选拔赛相关比赛事项将在河南省高等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gaojiao.haedu.gov.cn)上公布。

五、选拔比赛组织

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承办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承办院校按要求做好相关赛项的筹备工作。

各赛项专家裁判组、监督组、仲裁组由职教专家、学科带头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专家和技师以及其他专家、技术能手等组成。裁判组、监督组、仲裁组成员由承办院校推荐,于2014年5月13日前报高教处审定后确定。大赛将由专家构成的裁判组、监督组、仲裁组依据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章制度评判团队成绩。

根据我省报名情况,报名在三个及以上的赛项,组织选拔赛,不足三个的赛项,由省教育厅确定高职院校参加2014年的国赛。

六、奖励办法

高职组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赛队数的10%、20%、30%、40%,每位获奖选手和指导教师均可获得相应证书。各项目将择优推荐参赛队代表河南参加全国决赛。

对本次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七、其他要求

本次大赛食宿由承办院校帮助安排,费用由参赛选手所在学校承担。

各承办院校应加强与本专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联系,积极争取行业和企业的支持和参与。认真策划、精密组织,把赛事办好。

各院校要将赛前训练与日常教学紧密结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相关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参赛的准备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补充通知将由承办院校及时发布,并可在河南省高等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gaojiao.haedu.gov.cn)上查询。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森

电话:0371-69691855

邮箱:hngaojiao@163.com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D825

附件:1.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开设赛项和承办院校

2.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承办院校联系表

3.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参赛选手报名表

4.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参赛院校学生及老师信息汇总表

5.第七届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河南选拔赛承办院校专家评委汇总表

http://www.haedu.gov.cn/UserFiles/File/201404/20140416140424890.doc

关闭

 

CopyRight © 2007-2013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0000526号 ;     豫公网安备 41010402002428号